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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規時事考題討論-2019年12月最新修法之社會秩序維護法
修法與時事,一直以來都是國考的重點。但要如何判斷出考點所在,這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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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修法說明:
- 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第一項)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第二項)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第三項)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第四項)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第二十一條則就罰鍰易以拘留之計算為規定。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明定,警察機關以社維法為據,對違規行為人科處罰鍰,義務人未依規定繳納者,即可進一步向法院聲請易以拘留,亦即以罰鍰未依限完納作為拘留之唯一法定要件。
- 惟拘留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違法行為人於拘留所,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乃直接剝奪其人身自由之處罰。此等侵犯人身自由之處罰方式,除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外,亦應符合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社會秩序維護法前揭規定,被處罰人未依限或無法完納罰緩,即可易以拘留,無其他要件之限制,不啻以剝奪人身自由作為罰鍰執行之直接手段,顯然過度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有迅即修正之必要。
- 考量行政執行法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已有相當健全的法制規範,社維法涉及罰鍰之執行部分,應全歸適用行政執行法,並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法執行,以為人權,爰刪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二、配合時事舉例國考範例題目:以下節錄太平筆記(可點擊連結
() 5 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罰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
(B)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C)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時,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
(D)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16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罰鍰逾期未繳,依法應如何處理?
(A)適用行政執行法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法執行 (B)移送法院易服勞役
(C)移送法院強制徵收 (D)移送法院裁定易以拘留
()17 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鍰逾期不完納者,下述何者正確?
(A)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B)在罰鍰應完納期限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C)適用行政執行法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法執行 (D)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
()26 下列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拘留敘述,何者正確?
(A)為行政刑罰之一種 (B)於收容所內執行 (C)罰鍰不得易以拘留 (D)拘留得折抵感訓處分
()28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有關拘留處罰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指1日以上,7 日以下之拘留
(B)罰鍰處分不得易為拘留處分
(C)若裁處多數拘留者,併執行時,合計不得逾7 日
(D)拘留應由警察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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