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憲判字第2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本判決的爭點:
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20年或25年是否違憲?
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及第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是否違憲?
#憲法法庭判決摘要:
- 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而不分撤銷假釋之原因係另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復未區別另犯罪之情節暨所犯之罪應執行之刑之輕重,以及假釋期間更生計畫執行之成效等因素,以分定不同之殘餘刑期,於此範圍內,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至遲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 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及第7條之2第2項規定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如附表二所示聲請人就上開規定所為之聲請駁回。
#相關概念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