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憲判字第10號【醫療費用收取標準案】
#本判決的爭點:
醫療法第21條及第22條第2項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上開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規定是否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醫療機構之職業自由及第22條保障契約自由之意旨?
113年憲判字第10號【醫療費用收取標準案】
#本判決的爭點:
醫療法第21條及第22條第2項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上開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規定是否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醫療機構之職業自由及第22條保障契約自由之意旨?
113年憲判字第2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本判決的爭點:
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20年或25年是否違憲?
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及第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是否違憲?
#憲法法庭判決摘要:
#相關概念補充:
公職考試修法時事篇—刑法第185之3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修正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
在行為人有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有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同樣應予處罰,以全面防堵毒駕行為。
公職考試修法時事篇
這次修法是比較細的法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條文修法內容非常多,附上對照表給大家參考(如圖)
許多考生可能會有疑問,會考的這麼細嗎?這些辦法條文需要背嗎?
有鑑於此,太平整理出其中需要背誦重要考點、相關考題
讓考生可以「用最少時間一目了然考試重點
◤考生問題解惑區-刑法小教室◢
剛好考生有問到相關概念,幫大家複習一下「親手犯」概念
第一題的A為何不能選
( B ) 1 甲以小客車搭載伯父乙回家,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以超過速限50公里之速度行駛,撞上騎乘腳踏車的丙,丙倒地受傷,乙告訴甲趕快離開,丙經送醫不治死亡。當警察上門訪查時,由於甲害怕肇事會影響工作,已主動徴得乙同意,由乙向前來詢問的警察謊稱自己是肇事者。甲、乙刑責為何?
(A)甲、乙成立肇事逃逸罪的共同正犯
超速撞死單車騎士 法院判無罪
※新聞內容:
高雄林姓男子3年前被控超速撞死黃姓單車騎士,林男一審被判10月,二審從輕改判5月,得易科罰金,並要給付黃男家屬50萬元。此案民事訴訟時,法院委請逢甲大學鑑定,結果顯示林男即便沒超速,也會撞上黃男,林聲請再審獲准,高雄高分院今宣判,認定是黃男突然變換車道肇事,逆轉判林男無罪。
※無罪原因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本判決的爭點: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判決摘要:
112年憲判字第20號【日治時期私有土地經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為國有案】
#本判決的爭點:
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之土地,嗣經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為國有者,人民請求塗銷該國有登記時,是否有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憲法法庭判決摘要:
日治時期原為人民所有的土地,於土地總登記期限未登記完成申報,以致登記為國有,人民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國家向人民主張民法消滅時效規定的部分,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屎在滾!男大生衝室友房解放挨告侵入住居罪
法官認為:「就像是久旱逢甘霖般地爽快」認為被告進室友房間屬「正當事由」。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告訴乃論】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1項)。
無故隱匿其内,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第2項)。
112年憲判字第19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地價稅案】
#本判決的爭點: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對同樣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依其是否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而為課徵或免徵地價稅不同規定,是否違憲?
#憲法法庭判決摘要: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無違背。
112年憲判字第18號【選舉重新計票案】
#本判決的爭點: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前段有關聲請法院重新計票之規定,僅適用於區域與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排除其餘公職人員選舉,是否牴觸平等原則?
#憲法法庭判決摘要: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前段有關聲請法院重新計票之規定,排除部分公職人員選舉,牴觸平等原則。
112年憲判字第17號【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案】
#本判決的爭點:
醫療法第84條規定是否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醫師之言論自由
#憲法法庭判決摘要:
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其中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
112年憲判字第15號【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受傷請領慰問金案】
(一)本判決的爭點:
國家因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適當照顧義務是否屬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保障之內涵?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是否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之人民服公職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其中關於「外來危險事故」部分,是否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之人民服公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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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考生有問到相關概念,幫大家複習一下「親手犯」概念
第一題的A為何不能選
( B ) 1 甲以小客車搭載伯父乙回家,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以超過速限50公里之速度行駛,撞上騎乘腳踏車的丙,丙倒地受傷,乙告訴甲趕快離開,丙經送醫不治死亡。當警察上門訪查時,由於甲害怕肇事會影響工作,已主動徴得乙同意,由乙向前來詢問的警察謊稱自己是肇事者。甲、乙刑責為何?
(A)甲、乙成立肇事逃逸罪的共同正犯
這次外役監條例大修法(監獄行刑法考科內):
112年8月16日總統修正公布第1、4、6、11、18、21、25條條文;刪除第13、17、19、23條條文
主要考點圍繞:外役監遴選要件、增列淘汰事由、嚴審返家探視要件;以及刪除部分規定。
為讓考生們可以用「最少時間」一目暸然考試重點。
太平花了許多時間,整理出新修法後考題方向以及對照表(如圖)
並整理出這15題選擇範例,可以試著練習看看,就知道自己對於此修法是否都掌握住考點
112年憲判字第12號:未到庭證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二)
整理出考試重點摘要,讓考生可以用最短時間了解考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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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