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時事新聞配合考題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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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憲判字第2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本判決的爭點:

1️⃣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20年或25年是否違憲?

2️⃣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2項及第7條之22項之規定是否違憲?

#憲法法庭判決摘要:

  1. 刑法第79條之15項,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而不分撤銷假釋之原因係另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復未區別另犯罪之情節暨所犯之罪應執行之刑之輕重,以及假釋期間更生計畫執行之成效等因素,以分定不同之殘餘刑期,於此範圍內,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至遲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2. 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2項及第7條之22項規定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如附表二所示聲請人就上開規定所為之聲請駁回。

#相關概念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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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考試修法時事篇刑法第1853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第185條之31項第3款:

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修正第185條之31項第4款:

在行為人有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有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同樣應予處罰,以全面防堵毒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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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考試修法時事篇

這次修法是比較細的法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條文修法內容非常多,附上對照表給大家參考(如圖)

許多考生可能會有疑問,會考的這麼細嗎?這些辦法條文需要背嗎?

有鑑於此,太平整理出其中需要背誦重要考點、相關考題
讓考生可以「用最少時間一目了然考試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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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問題解惑區-刑法小教室

剛好考生有問到相關概念,幫大家複習一下「親手犯」概念

考生問題解惑區-刑法小教室

第一題的A為何不能選

( B ) 1 甲以小客車搭載伯父乙回家,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以超過速限50公里之速度行駛,撞上騎乘腳踏車的丙,丙倒地受傷,乙告訴甲趕快離開,丙經送醫不治死亡。當警察上門訪查時,由於甲害怕肇事會影響工作,已主動徴得乙同意,由乙向前來詢問的警察謊稱自己是肇事者。甲、乙刑責為何?
(A)甲、乙成立肇事逃逸罪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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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撞死單車騎士  法院判無罪

 

新聞內容:

高雄林姓男子3年前被控超速撞死黃姓單車騎士,林男一審被判10月,二審從輕改判5月,得易科罰金,並要給付黃男家屬50萬元。此案民事訴訟時,法院委請逢甲大學鑑定,結果顯示林男即便沒超速,也會撞上黃男,林聲請再審獲准,高雄高分院今宣判,認定是黃男突然變換車道肇事,逆轉判林男無罪。

 

無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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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犯拒捕不下車…與警拉扯致警受傷   法院「這理由」判無罪

 

※刑法第135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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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憲判-1.jpg

#本判決的爭點: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判決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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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20號【日治時期私有土地經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為國有案】

#本判決的爭點:

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之土地,嗣經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為國有者,人民請求塗銷該國有登記時,是否有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憲法法庭判決摘要:

日治時期原為人民所有的土地,於土地總登記期限未登記完成申報,以致登記為國有,人民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國家向人民主張民法消滅時效規定的部分,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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屎在滾!男大生衝室友房解放挨告侵入住居罪

法官認為:「就像是久旱逢甘霖般地爽快」認為被告進室友房間屬「正當事由」

屎在滾!男大生衝室友房解放挨告侵入住居罪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告訴乃論】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1)
 無故隱匿其内,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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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19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地價稅案

#本判決的爭點: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對同樣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依其是否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而為課徵或免徵地價稅不同規定,是否違憲?

 

#憲法法庭判決摘要: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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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18號【選舉重新計票案】

#本判決的爭點: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前段有關聲請法院重新計票之規定,僅適用於區域與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排除其餘公職人員選舉,是否牴觸平等原則?

 

#憲法法庭判決摘要: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前段有關聲請法院重新計票之規定,排除部分公職人員選舉,牴觸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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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17號【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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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的爭點:

醫療法第84條規定是否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醫師之言論自由

#憲法法庭判決摘要:

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其中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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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16號: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案

整理出考試重點摘要,讓考生可以用最短時間了解考題模式

完整解析含考題範例(如圖) 可分享到自己臉書隨時觀看複習

112年憲判字第16號: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案

1031-112憲判字第16號-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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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15號【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受傷請領慰問金案

()本判決的爭點:

1️⃣國家因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適當照顧義務是否屬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保障之內涵?

2️⃣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是否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之人民服公職權?

3️⃣中華民國107627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其中關於「外來危險事故」部分,是否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之人民服公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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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問題解惑區-刑法法小教室

剛好考生有問到相關概念,幫大家複習一下「親手犯」概念

第一題的A為何不能選

公職考試-◤考生問題解惑區-刑法法小教室◢

( B ) 1 甲以小客車搭載伯父乙回家,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以超過速限50公里之速度行駛,撞上騎乘腳踏車的丙,丙倒地受傷,乙告訴甲趕快離開,丙經送醫不治死亡。當警察上門訪查時,由於甲害怕肇事會影響工作,已主動徴得乙同意,由乙向前來詢問的警察謊稱自己是肇事者。甲、乙刑責為何?
(A)甲、乙成立肇事逃逸罪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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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外役監條例大修法(監獄行刑法考科內)

112816日總統修正公布第14611182125條條文;刪除第13171923條條文

主要考點圍繞:外役監遴選要件、增列淘汰事由、嚴審返家探視要件;以及刪除部分規定。

為讓考生們可以用「最少時間」一目暸然考試重點。

太平花了許多時間,整理出新修法後考題方向以及對照表(如圖)

並整理出這15題選擇範例,可以試著練習看看,就知道自己對於此修法是否都掌握住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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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12號:未到庭證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二)

整理出考試重點摘要,讓考生可以用最短時間了解考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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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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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11號:選舉幽靈人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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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一

0808-112憲判字第11號-1.jpg

圖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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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1下列何者成立刑法第293條遺棄罪?
(A) 台中妹跟網友阿宏甲到嘉義約會慘被丟包 身上沒錢「阿宏甲還不接電話」
(B) 診所醫師甲過馬路時,見到因車禍頭部大量出血倒地無法動彈的乙而未予施救
(C) 救生員甲在休假期間,在海邊看到溺水之乙而未予施救
(D) 甲在大馬路邊見到因心肌梗塞而突然昏倒之仇人乙,把乙拖到人煙罕至的防火巷內

【解 析】刑法293條遺棄成立要件:若兩者間無保證人地位,不成立犯罪。另刑法第293無義務遺棄罪成立要件:1.遺棄之行為:限於積極地將被害人移至他處,使其無法獲得援助。2.危及生命:行為人之遺棄行為必須使無自救能力之人生命陷於危險狀態始足當之。3.被害人須是無自救能力之人。4.遺棄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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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5月31日總統公布: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條文。
一、整理修法對照表含考題範例,讓考生可以用最短時間了解考題模式,以便分享到自己臉書隨時觀看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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