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公職刑法考試討論-躲在網路後面亂說話,會吃上誹謗罪(公然侮辱罪)??
關於颱風尼伯特案外案,很考生詢問太平這則新聞的考點,以及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又要如何判斷??
應考生要求,從以下幾點和大家分享討論:
一、時事新聞如下
颱風尼伯特來襲前夕,一名賴姓網友曾在臉書臉書社團「爆廢公社」發下豪語,指出「這禮拜如果桃機沒淹水,就要請大家喝珍奶」,此PO文獲得不少網友迴響,且還有人開啟「活動頁面」,大家可以在此頁面留言送達地區、冰塊甜度等,沒想到現在卻被發現活動根本不是本人舉辦的,網友展開肉搜後,發現主辦人是另一名女網友,現在這名女網友不僅個人臉書被灌爆,甚至還被要求開直播道歉。
近日「免費珍奶(一人限一杯)」的活動受到許多網友關注,還有網友主動架設「統計表」,今早響應人數已近21萬杯,沒想到現在卻引發案外案,不但被網友抓包活動主辦人並非當初留言的賴姓網友,而是一名廖姓女網友,且廖姓女網友指稱賴姓網友,「曾傳裸照騷擾女性友人。」
原本有趣的網路活動,竟演變成這樣,賴姓網友昨深夜在個人臉書PO文表示,「網路言論有多可怕?當初只是想嘲諷一下桃機,沒想到一發不可收拾」,且澄清「我怎麼都不知道我傳裸照的事」。網友發現真相後,紛紛到廖姓女網友臉書留言痛批,私自截圖舉辦活動,還汙衊當事人。
二、侮辱和誹謗不同之處到底在哪:
簡單舉例:
你和男友在一個只有你們2人房間內吵架,你生氣罵男友是爛人、死胖子等,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就算被男友錄音下來,也不會成立。因為房間是屬於隱私密閉空間,不符合公然要件。反之,如果你是在捷運上和男友吵架罵他是爛人、死胖子,那就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那什麼是誹謗呢?要有具體事實之描述,例如妳形容他(男友)是怎樣的一個爛人,小支鳥軟叭叭快槍俠等等,就算妳形容的事情是「事實」,但一樣會成立誹謗罪。
因為,對於所誹謗之事,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就算能證明其為真實者,還是要罰。
三、相關刑法法條條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第2項加重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誹謗罪之例外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四、國考類似題目
題目:甲與乙為情侶,從事親密行為時,甲均隱瞞乙而將過程竊錄下來,其後兩人分手,甲心有不甘將錄製影片上傳網路,並四處留言說乙是風塵女子、如何淫穢不堪等,乙女受不了羞辱自殺而亡,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罰?
(一)甲將竊錄影像上傳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15之2第3項散布竊錄罪:
1. 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構成要件該當:甲與乙之親密行為具有不對公眾公開而具隱密性,故屬「非公開」活動。甲未得乙之同意而錄下內容,符合竊錄之客觀構成要件;主觀上,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符合竊錄之主觀要件。
3. 加重規定:甲成立竊錄罪已如上述,並將其竊錄影像上傳網路,符合本罪散布竊錄內容之客觀要件;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具有本罪故意。
4. 不另討論,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罪,係屬法條競合。
5. 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曱四處留言說乙是風塵女子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1.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2. 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甲網路散佈訊息四處留言,足以毀損乙名譽之事者,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有認識,具犯罪之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3. 加重誹謗:散佈文字、圖畫犯上述之罪者。
4. 不另討論,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係屬法條競合。
5. 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曱四處留言導致乙死亡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1. 甲說:依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相當因果關係判斷,客觀上,甲散佈不實謠言,乙自殺之結果有自由意志之選擇,非屬一般情形,難謂有相當因果關係,不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
2. 乙說:以客觀歸責判斷,甲此行為製造了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而造成乙死亡結果,且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3. 小結:本題採甲說。
(四)結論:甲成立散布竊錄罪、加重誹謗罪,犯意各別,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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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最簡單方式學會「寫」刑法
這道理有點像『數學的公式』,只要你理解數學公式的來源(刑法總則概念;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再把公式背下來之後,絕大多數的數學題目都可以迎刃而解。而在刑法運用上也是如此,首先理解有哪些刑法總則概念,再針對重點會考的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加以背誦,最後配合運用太平的簡單學會寫刑法的公式,那麼穩拿刑法基礎分數,就再也不是問題了。
之後隨著~刑法能力逐漸增強後,可以補充『各學者不同的觀點理論,加上實務判例的舉例佐證』,如此一來,刑法就可以朝上高分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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