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744號【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案】重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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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法官解釋原文: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744 號【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案】 |
解釋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6年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60000700號 |
解釋文 |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係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二)配合時事舉例國考範例題目:以下節錄太平筆記(可點擊連結
( C )168「化粧品廣告」是否受憲法上「言論自由」的保障?依司法院大法官744號解釋是:
(A)不受言論自由的保障,因其乃商家純經濟利益的表現
(B)不受言論自由的保障,因其並非民主政治有關的公共意見的形成
(C)受言論自由保障,也是一種價值判斷,但因與國民健康無直接關係,無須採事前審查。
(D)受言論自由保障,為保護民眾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須採事前審查。
居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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