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744號【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案】重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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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744OK  

(一)大法官解釋原文: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4 【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16院台大二字第1060000700

解釋文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係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二)配合時事舉例國考範例題目:以下節錄太平筆記(可點擊連結

( C )168化粧品廣告」是否受憲法上「言論自由」的保障?依司法院大法官744解釋是:
(A)不受言論自由的保障,因其乃商家純經濟利益的表現         
(B)不受言論自由的保障,因其並非民主政治有關的公共意見的形成
(C)受言論自由保障,也是一種價值判斷,但因與國民健康無直接關係,無須採事前審查。
(D)受言論自由保障,
為保護民眾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須採事前審查。

 

居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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