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公職刑法(監獄行刑法)考試討論-監獄人滿為患 立委提案修《刑法》降假釋門檻
一、時事新聞如下
現行《刑法》規定,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得假釋,綠委林岱樺、藍委陳雪生等人提案,修改《刑法》降低假釋門檻,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且若犯人是初犯再犯率低的罪,只要執行刑期逾三分之一,就可以申請假釋,而「再犯率低之罪」的定義,則另外由施行細則訂定。目前修法經過立法院院會一讀,已交付委員會審查。
林岱樺在提案說明指出,過去的修法提高隔離處遇期間的手段,來達成治安維護目的,但造成近年來矯正機構持續大量超額收容,以致收容空間達到125%以上的爆炸性飽和,更進而導致獄政管理負擔不斷升高、囚情日益嚴峻。林岱樺表示,美國國務院在2015年6月所發表的「各國人權報告」(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也特別指出,台灣因監獄嚴重超額收容,應正視獄政收容與矯正制度的改革。
林岱樺受訪時說,她之所以會提案修法,就是希望能讓矯正的功能真正落實,理論上當犯罪人有悔意、行為也修正之後,就應回歸到正常的社會中,而不是「關到死」,但對於重刑犯、累犯或是再犯率高之罪的犯罪人,當然不可以讓他們輕易回歸社會,因此她所提的法案中,僅有同時滿足「初犯」且「再犯率低之罪」二個條件的犯罪人才能適用降低假釋門檻的規定,早已排除像是性侵、吸毒、竊盜等這類的罪行,希望各界可以更多了解法案後,再理性討論。
林岱樺說,根據法務部統計再犯率前10名和後10名,前10名包括竊盜、家暴、強盜、毒品等,後10名則是瀆職、違反公務人員選罷法、政府採購法等,普遍跟社會大眾的認知差不多,未來要如何定義「再犯率低」的罪行,則交由法務部訂定。(黃信維、余祥/台北報導)
二、配合時事舉例國考範例題目:以下節錄太平筆記(可點擊連結
( D )18 某甲因案受無期徒刑的宣告,執行已逾二十五年,且足認甲在服刑期間有改過遷善之實據,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核准出獄,甲係基於下列何種制度而予以釋放?
(A)保安處分 (B)緩刑 (C)緩起訴 (D)假釋
(A)19 受無期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逾多少年得許假釋出獄?
(A)25年 (B)20年 (C)15年 (D)10年
( B )20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A)得付保護管束 (B)應付保護管束 (C)不得付保護管束 (D)應令入感化教育處所
( B )32 關於假釋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 (B)由監獄報請司法院核准
(C)有期徒刑必須至少已執行 6 個月 (D)無期徒刑亦得假釋
申論題目:受刑人得准予假釋之要件為何?
一、執行達到一定期間後,有悛悔實據,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附條件釋放出監,茲就其相關說明分述如下:*****實質、形式、程序→口訣表示
(一)實質要件:
1.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第一級應速報假釋;第二級得報請假釋。(行累七五、七六) (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
(1)第一級應速報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七十五條之規定。
(2)第二級得報請假釋:依行累第七十六條規定,所謂「得報」,是指監獄須審酌受刑人是否已「適於社會生活」。
2.悛悔向上實據:實務上之具體審查,提報假釋當月前3個月各項成績達一定標準
(1)成年犯最近三個月內教化、操行、作業各項成績分數,應在三分以上。(行累細則第57條前段)
(2)少年犯教化、操行、作業成績分數,應分別在四、三、二分以上。
3.性侵害者需無再犯之虞:犯刑法強制性交罪章及其特別法之罪之受刑人,經篩選須治療或輔導之受刑人,及依刑法第91-1Ⅰ條宣告強制治療之受刑人,須經評估無顯有再犯之虞,才得報請假釋。【88、105司四】
(二)形式要件:(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
1.須徒刑六個月以上之受刑人:包括無期徒刑。但不包括徒刑未滿六個月、拘役、易服勞役、死刑。
2.須執行逾法定期間:(刑77Ⅰ、少事法81Ⅰ)
(1)成年犯:無期徒刑初犯逾25年;有期徒刑初犯逾1/2、累犯逾2/3。
(2)少年犯:無期徒刑逾7年後;有期徒刑逾1/3。
3.無刑法第77條Ⅱ不得假釋情形:
(1)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月者。
(2)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徒刑之累犯,於假釋期間①受徒刑執行完畢或②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
(3)犯91-1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三)程序要件: *****假父犯→口訣表示
1.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假釋案,經管教小組審核資料後,送教化科彙整,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核准。
2.須附具悛悔情形之紀錄:如受刑人獎懲表、成績記分總表等。
3.無再犯之虞犯:妨害性自主罪須附治療成效評估報告,且無再犯之虞方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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