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刑法罪責考點- 火鍋店大火受害者將提告 業務過失傷害討論
一、時事新聞如下
記者許書維、潘俐雯/彰化報導
彰化溪湖一間火鍋店火燒意外,消防局調查事故原因,是火鍋店員工更換不慎導致外洩,隔壁明火引發大火,造成工讀生、教師夫妻一家三口燒傷,送醫治療一個星期,傷者心情還無法平復,3歲女童每次換藥更是痛到大哭,業者前來慰問,強調會負責,不回應是否有教工讀生更換瓦斯,教師夫妻也決定向業者和工讀生,提告業務過失傷害。
「我們會負責」火鍋店小老闆夫妻低調探視傷者,到底有沒有做好換瓦斯桶職前教育?他們不願多談,只說會負全責,沒正面說明就匆匆離開,否認神隱。
11月9日彰化溪湖這間火鍋店,工讀生更換瓦斯桶時,發生大火,造成工讀生和教師夫妻一家三口燒燙傷,火場鑑識結果出爐。彰化消防局消防鑑識人員陳錦龍:「火鍋店員工在更換瓦斯時候,不慎讓瓦斯桶瓦斯外洩,然後遇到隔壁鄰桌的火源造成火災。」
問題是在工讀生,還是業者沒盡到教導責任?還要釐清,而餐廳沒登記執照,也被縣府要求限期改善,但更棘手的還有法律問題,事發一星期了,受傷的一家楊姓三口教師夫妻,決定向楊姓工讀生和火鍋店業者提告。溪湖派出所副所長黃哲偉:「他們目前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的告訴。」
想到自己、妻子與年僅三歲的孩子都還在醫院,傷得不輕,3歲楊小妹被阿公推著輪椅來換藥,全身20%燙傷,老人家心好疼。女童阿公:「換藥的時候,當10點換藥,就哭到換完藥。」工讀生爸爸:「對於提告,也是很擔心啊。」
楊姓工讀生全身24%燒燙傷,如今涉及業務過失傷害,無疑是雪上加霜,好心民眾在病房外帶來紅包慰問。除了官司外,更有艱難的術後恢復,未來的路很漫長。
二、國考類似題目
考點分析:不純正不作為犯判斷(危險前行為)
題目:母親甲,攜三歲的小兒在便利商店購物。甲先裝滿一大盒熱騰騰的關東煮,放置在結帳櫃檯上,又走回貨架,挑選物品。此時,小兒伸手拿取桌上的關東煮,卻打翻淋在頭臉上,導致多處燙傷。店員乙雖注意到小孩的舉動,但忙於幫其他顧客結帳,且立於櫃檯之內,來不及防止。問對於小孩的燙傷,甲乙是否有罪?
(一)甲將關東煮放置於櫃檯上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之不作為:
1.保證人地位:行為人對被害法益,有監督保護義務,藉不作為方式而成立犯罪可能,此義務狀態存在稱「保證人地位」。本題中,甲基於「依法令規定所生之作為義務」及「危險前行為」,甲身為母親對於未成年小孩有保護義務,加上又將熱騰騰的關東煮放到櫃檯上,製造小孩受傷風險,因此具有保證人地位。
2.準因果關係:不作為與結果之間之因果關係,很難予以證明,故僅得以可能性之推測,如行為人有所作為時,結果極可能不致發生時,則認為不作為對結果之發生具有因果關係。
3.構成要件該當:
(1)客觀上,甲若未將熱騰騰的關東煮,放置在結帳櫃檯上,小孩可能免於受傷,可認為甲與小孩受傷結果有因果關係,符合客觀之要件。
(2)主觀上,甲應對小孩可能會拿取關東煮而致傷有預見可能性,具過失,符合主觀之要件。
4.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之不作為犯。
(二)乙未防止小孩拿取關東煮的行為,不成立過失傷害罪之不作為犯:
1.保證人地位與準因果關係說明已如上述。
2.本題中,乙基於「基於習慣、法律精神之作為義務」,係為超商店員「場所持有人」而負有保證人地位。然本案傷害情事之發生並非因為關東煮販賣區的設置不良所致,而係顧客甲將關東煮放在櫃檯後疏未注意所致,此一部分和店內商品、設備的安全性並無關係,應不在乙的保證義務之範圍內。
3.小結:乙對於小孩的受傷欠缺保證人地位,不成立本罪。
(三)結論:甲成立過失傷害罪;乙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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