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時事考題
#文章內容有提供選擇題和申論題解答練習
#覺得文章有幫助請按讚或留言+1
公職刑法罪責考點-肇事逃逸罪責判斷
一、時事新聞如下
聽到「肇事逃逸」,腦海浮現地總是肇事者明知有人受傷仍置傷者不顧而離開現場,但從許多案例發現,即使車輛無碰撞、駕駛不知車禍或無過失,挨告後仍遭起訴、判刑。許多法官認為不合理,紛紛聲請釋憲。
目前各地法官針對「肇事逃逸罪」聲請釋憲共14案,台中地院達6案最多,法官聲請釋憲理由包括,肇逃定義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引誘理虧傷者去敲詐無辜駕駛人、車禍輕傷是否有救助義務,及法律邏輯錯亂,如輕傷逃逸可判1年以上7年以下、過失撞死人卻僅判2年以下等。
《案例A》騎士稱被A偏移的車嚇到摔車,告他肇逃,A完全沒印象,A獲不起訴處分。
音樂人石博元以自身經驗指出,2017年11月,他收到警方傳喚通知書,指他8月涉及車禍肇逃案,但他沒印象,到警局做筆錄時才知,有機車騎士聲稱被他突然偏移的車驚嚇,致車禍受傷。他曾猶豫是否要找對方和解,但自認沒錯,也擔心被「敲竹槓」,煎熬無比,總算,證據對他有利,去年3月獲不起訴處分。
《案例B》B開車駛近同向機車,沒撞到但騎士擦撞另輛機車自摔身亡,B判刑1年4月,緩刑2年。
和石博元類似情節,一位住台北市的葉姓女子卻沒他「幸運」。葉女開車時因駛近與他同向一輛機車,雖沒撞到,但李姓男騎士受驚,擦撞另輛機車而自摔身亡;交通事故鑑定雖認定葉女「直行、無碰撞、鑑定無肇事責任」,她卻在2016年被判刑1年4月、緩刑2年定讞。
根據刑法第185之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許多檢察官說,「這個刑度比6月以上、5年以下的搶奪罪還重」,且很容易入人於罪,實務上不少人發生輕微擦撞以為沒事回家,事後卻被警方送辦到地檢署開庭,嚇都嚇死了。
台中地院法官蔡嘉裕為此提出釋憲,還在個人臉書公布「釋憲聲請書」全文,他說,當車禍現場不具任何危險,仍必須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恐將引誘理虧的傷者依此刑罰去敲詐無辜的駕駛人,此法違反比例原則的「適當性原則」。
另外,司法實務上,即使肇事後留在現場,但未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者,或是對被害人、執法人員等隱瞞真實身分,以及沒經被害人同意就離去,依最高法院見解都算逃逸,但這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此外,肇逃罪還有輕重失衡、尚有相同有效而侵害較小手段可用、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及平等原則等違憲問題。
二、國考類似題目
( B )27 甲因A積欠其債務屢催不還,乃決意製造車禍,讓A死於非命。某日,甲見A獨自步行前往附近公園運動,乃開車衝撞A,致A重傷,甲隨即逃離現場;A傷重不治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遺棄致死罪。
(B)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
(C)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應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
(D)甲除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外,另成立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二罪侵害法益不
同,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解 析】A-甲本具有殺人之實害故意,而非遺棄之危險故意,故不成立有義務遺棄罪。C、D-成立肇事逃逸罪,須以以行為人對於死傷之發生非出於故意為前提。
( C )28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以下簡稱本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罪所稱之「肇事」,以行為人對於肇事之發生須有過失為必要
(B)本罪所稱之「致人死傷」,行為人主觀上有無認識,在所不問
(C)本罪所稱之「肇事」,不包含行為人以動力交通工具故意傷害他人之情形
(D)行為人所犯肇事逃逸罪與先前發生交通事故之肇事犯罪,兩罪係屬想像競合關係
【解 析】A-本罪立法目的乃爲維護交通增進行車安全,是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爲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爲已足,至行爲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B-本罪需有主觀上,對致人死或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C-本罪肇事應限於行爲人非故意之肇事行爲。D-先爲過失致人於死罪,僅屬過失犯,其後之肇事逃逸行爲,亦非在過失行爲時所預定,顯係另行起意之故意行爲,依數罪併罰。
( A )29 甲以駕駛貨櫃聯結車為業,某日清晨從公司停車場發車,準備载運貨櫃前往目的地,於倒車過程,因疏於注意,致車尾撞到正騎著腳踏車要去上學的國中生乙,乙跌倒在地,身體多處受傷,但甲卻完全不知情,仍然往前繼續行駛。問甲應如何論罪?
(A)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
(B)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C)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與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兩罪數罪併罰。
(D)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與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解 析】實務判例-肇事逃逸罪要件:1.對於事故之發生-非出於故意爲前提,至於是否具過失並非必要。2.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本題中,由於甲不知情乙受傷,故不成立肇事逃逸罪。
( C )30關於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交通事故之發生係指以出於非故意為前提。
(B)交通事故之發生,行為人是否有過失,並非所問。
(C)近期多數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對於「致人死傷」有無認識,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D)行為人應有停留現場探取救護措施,以防止損害範圍擴大的義務。
【解 析】C-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
申論考點分析:歸類狀況一(二)
題目:某甲前往公司的路上,闖紅燈撞到行人乙,行人受重傷後,某甲加速離去,也不管撞傷行人的
事情,導致行人乙延誤送醫而死亡。問甲罪?
(一)甲因闖紅燈撞傷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過失致重傷罪:
- 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甲將乙撞致重傷,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甲明知交通原則,竟不管號誌闖紅燈,顯有過失,符合主觀之要件。
- 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因闖紅燈撞傷乙後加速離去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85之4條肇事逃逸罪:
- 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甲有駕車肇事,並致乙受傷之結果,且於肇事後未將人送醫,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甲對於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具本罪之故意。
- 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加速離去,導致乙死亡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之不作為犯:
- 保證人地位:行為人對被害法益,有監督保護義務,藉不作為方式而成立犯罪可能,此義務狀態存在稱「保證人地位」。本題中,甲基於「危險前行為」,撞傷乙後加速離去,導致乙死亡,兩者間有因果關係,因此,甲之行為係危險前行為有保證人地位。
- 準因果關係:不作為與結果之間之因果關係,很難予以證明,故僅得以可能性之推測,如行為人有所作為時,結果極可能不致發生時,則認為不作為對結果之發生具有因果關係。
- 構成要件該當:
- 客觀上,可以期待甲有能力消滅即有存在風險,將乙送醫急救,依上述準因果關係說明,若甲有所作為,乙極可能獲救,故乙之死亡和甲之不作為具有因果關係,符合客觀之要件。
- 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明知撞到人,不下車察看送醫很可能導致行人乙死亡結果發生,故具犯罪之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 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之不作為犯。
(四)結論:甲成立過失致重傷罪、殺人既遂罪之不作為犯(兩者保護法益相同,依法條競合論以殺人既遂罪),另與肇事逃逸罪犯意各別,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用最簡單方法學會寫刑法,穩拿刑法高分
提供近幾年刑法超高分錄取心得分享,以下標題直接點擊連結見證
※106年警察特考錄取心得 不會寫的刑法題目,還能拿將近滿分原因(含手稿解答無私分享)➡http://blog.xuite.net/alex7018168/twblog/532451168
※106年高普考無私經驗分享 刑法申論解題高分(82分)➡http://blog.xuite.net/alex7018168/twblog/536768443
※106年全國排名2X高分錄取警察特考-刑法申論73分高分關鍵分享➡http://blog.xuite.net/alex7018168/twblog/546544039
※105年司法特考錄取心得分享 刑法71分,詳細講解高分關鍵(含法條背誦複習方式)➡http://blog.xuite.net/alex7018168/twblog/475188309
※105年警察 屆齡考生分享半年考取經驗談 刑法77分超高分錄取➡http://blog.xuite.net/alex7018168/twblog/446755003
※歷屆往年刑法高分錄取心得
104年刑法70分➡http://blog.xuite.net/alex7018168/twblog/348908897
103年刑法79分➡http://blog.xuite.net/alex7018168/twblog/346322302
102年刑法77分➡http://blog.xuite.net/alex7018168/twblog/165942441
PS.目前,太平提供公益免費索取筆記方式,除低收入戶外,捐血、捐款、當志工等等皆可喔!
註1:各科筆記參考頁數及公益免費索取,可以點擊連結網址→https://onedrive.live.com/?id=7DE00A069F2765AC!141&cid=7DE00A069F2765AC
註2:部落格不定期發表新文章,皆與考情有密切關係,歡迎考生們點擊連結-太平公職考試資源分享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Taiping.examination/按讚分享(獲得重要資訊),或加太平LINE 帳號@yes51738 須包含@蒐尋(隨時掌握動態資訊更新),便於後續更新資料索取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歷屆考古題手寫解答範例下載、太平筆記參考頁數、舊生更換紙本筆記(含題庫版)
新延伸閱讀其他文章~~~~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更多錄取心得分享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監所管理員(監獄官)筆記文章說明、免費彩色版監所法規及監所筆記下載索取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更多讀書、考試小技巧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更多的太平考生獨享服務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申論題高分關鍵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共同科目(國、英、法續、憲法)速成技巧及各科準備方式、筆記參考頁數及索取說明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太平部落格資源運用說明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太平公益免費專區
直接點擊連結-太平各類考科筆記下載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