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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考試討論-6童基隆河畔玩耍跳石頭 落水2溺斃

一、時事新聞如下

中國時報:天氣炎熱,學童戲水奪命再添一樁!6日下午基隆市6名學童相約至基隆河畔戲水,14歲陳姓和13歲洪姓2童失足踏空跌入深水區,其他4名同伴拋保麗龍試圖搭救,同時向岸邊路人及打電話求救,其中1名孩童試圖「伸手」救人,卻反被環抱「套牢」,為了自救,最後只好放手,陳、洪2人最終成了河底亡魂。

救援被「套牢」 只好放手

警方調查,昨天下午天氣酷熱,6名基隆市暖江國小的學長弟,相約前往基隆河戲水,4點半從尚仁街進入河床,陳、洪兩人以「跳石頭」的方式渡河至對岸的金華街,疑似跳到一處長有青苔的石頭上滑倒,雙雙失足跌入河中,大聲呼喊救命。

4名同伴見狀,先撿河床上的保麗龍板丟給溺水的2人,再跑回尚仁街向民眾求援,並打119報案,但眼看著朋友載浮載沉,其中1男童跳進河中準備搭救,陳、洪慌亂下抱住同伴,搭救者無力負擔壓力,喝了好幾口水差點沒氣,在九死一生之際,只好放手,眼睜睜看著2人沉入河中。

家長哭喊 哪裡不好去

警消獲報後趕赴救援,在1小時內先後找到2人,但已沒有生命跡象,送往礦工醫院急救仍回天乏術,接獲通知的家長趕往醫院見到孩子冰冷的屍體,不禁放聲大哭,直喊:「哪裡不好去,偏偏要跑到基隆河去玩!」

警方調查,家長都不知道小孩跑到基隆河去玩,承辦員警指出,6名孩童都住在河畔附近,認為自己「在這裡長大、很了解地形」,於是自顧自跑到基隆河畔玩耍。

警方表示,檢警今將相驗,確認2人的確切死因,同時呼籲,暑假才開始已發生多起孩童溺斃案件,希望家長能確實掌握孩童行蹤,避免類似不幸情事再發生。

二、國考類似題目

( D )2 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項所謂之「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學說上如何稱呼?
(A)客觀注意義務        (B)主觀注意義務        (C)客觀歸責            (D)保證人地位
【解 析】
刑法第151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義務之人者,稱為「保證人地位」,行為人具有保證人地位,始有可能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
保證人地位常見類型願承擔義務、危險共同、密切之共同活關係(最近親屬關係)令之規定、危險行為、場所理者、危險監督。
*****自體生髮前管員→口訣表示
最常舉例如:故意不餵哺嬰兒任其餓死(照護義務)。車禍撞傷人故意不送醫(危險前行為)均可能成立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 C )5下列何者不具備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 
(A)父母親對於剛出生之嬰兒                     (B)褓母對所照顧之幼兒 
(C)
路人對於因車禍受傷之被害人                 (D)肇事者對於受傷之行人 

【解 析】保證人地位常見類型 *****自體生髮前管員→口訣表示。A-法令之規定。B-自願承擔義務。D-危險前行為

考點分析:不純正不作為犯判斷(危險前行為)、義務衝突

題目:甲某日駕艇載其二個兒子出海賞鯨,惟因操作不慎,致遊艇誤撞礁石沈沒。甲於倉皇間,僅救起一子,另一子因來不及搭救,致被海吞噬。試問對甲應如何論罪科刑?

以下為節錄「不作為犯考點」參考太平筆記:題庫版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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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未及搭救另一子致該子被海吞噬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1.保證人地位:行為人對被害法益,有監督保護義務,藉不作為方式而成立犯罪可能,此義務狀態存在稱「保證人地位」。本題,甲基於「危險前行為」,駕艇操作不慎致遊艇誤撞礁石沈沒,與一子死亡有因果關係;因此,甲行為係危險前行為有保證人地位。

  2.準因果關係:不作為與結果之間之因果關係,很難予以證明,故僅得以可能性之推測,如行為人有所作為時,結果極可能不致發生時,則認為不作為對結果之發生具有因果關係。

  3.構成要件該當:

    (1)客觀上,甲有一子來不及搭救,有不作為存在,以上述准因果關係說明,若甲及時搭救,很可能可以避免該子死亡,故該子之溺斃和甲之不作為具有因果關係,符合客觀之要件。

    (2)主觀上,甲對其未及時搭救之子,將造成其死亡有預見可能性,顯有過失,符合主觀之要件。

  4.違法性:不符合法定之阻卻違法事由,討論「義務衝突」係指行為人同時面臨2個以上義務相衝突情況下,行為人履行較高或相同義務,而放棄低度義務的履行,對未履行部分,不予處罰。但成立要件有下列四點

   (1)熟知義務衝突情形。

   (2)兩個以上義務同時履行衝突。

   (3)不可歸咎於行為人。

   (4)選擇較高或同等義務(生命等價的選擇)。

 

  5.本題,甲在兩個孩子落海後,在法律上對二子均具有救助的義務,且同時存在。但該義務衝突依題意是甲「操作不慎」所引起,亦即義務衝突是甲之過失行為所致。因此,不符合義務衝突之第(3)項要件。

  6.小結:甲未及時搭救另一子,致該子被海吞噬,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結論:甲成立過失致死罪之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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