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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罪責考點-公然猥褻罪之討論

 

一、時事新聞如下

捷運紅樹林站竟有遛鳥男!一名蘇小姐表示昨晚搭乘捷運往淡水方向時,突然見到一名男子出手把玩生殖器,疑似打手槍,其他乘客全部都有看到,卻還鎮定的滑手機、聊天,讓她覺得很誇張!感嘆「大家太冷漠了!」捷警則表示,已調閱車廂監視器,若有裸露事宜將以刑法《公然猥褻》罪嫌偵辦。

根據《蘋果》報導,該露鳥男年約50歲,他當時在車廂內以羽絨衣遮掩下體,接著便不斷把玩生殖器,疑似打手槍,讓蘇小姐嚇壞了,心中大罵「他真的很誇張!」但這時同車乘客也有看到,大家卻都裝沒事,還鎮定的滑手機、放聲聊天,蘇小姐認為「大家太冷漠了!」要是對方出手騷擾其他乘客,該怎麼辦?因此她拍下照片存證,交給管理單位處置,希望能得到重視。

站務人員獲報後,便前往查看,看到一名身著咖啡條紋的男子正隔褲摸下體,但由於男子當時並未裸露,便勸導讓他離開。對此,警方表示,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將依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撰文:數位發展部)

二、國考類似題目

( D )6 甲見六歲女童在公園內玩耍,乃趨前與之說話,並給予糖果一包後,將之抱在身上坐於公園椅子上。 隨後,又將女童裙子掀開將右手伸入女童內褲內,女童並未反抗。在二十公尺外冷眼旁觀的四十歲 婦女,乃大聲斥喝:「你要幹什麼?」甲見有人出聲,在驚慌之餘放下女童迅速離開座椅,但婦人 仍吆喝路人將甲圍捕送警法辦。甲在警局坦承,原想以手指插入女童性器內,但因被人發現沒有成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實務見解,甲成立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 
(B)
甲若被處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其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C)
甲在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治療後,經評估仍有再犯強制性交罪之危險者,得施以強制治療 
(D)
甲之行為可另處以刑法第 234 條之公然猥褻罪
【解 析】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所要保護的法律上利益,不是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一般認為是在維護社會善良風俗,所以這兩條關於「猥褻」的概念,應該與〈妨害性自主罪章〉關於「猥褻」的概念不同。

( A )8下列何者為舉動犯?
(A)公然猥褻罪          (B)殺人罪              (C)侵占罪              (D)強制性交罪
【解 析】舉動犯:
係指行爲人只要單純爲一定之行爲,即可實現犯罪之構成要件,且無待任何犯罪結果之發生,即可成立犯罪既遂亦稱行為犯,或稱形式犯。例如誣告罪、重婚罪、公然猥褻罪等亦屬之。

( C )9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有關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之合憲性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應受憲法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B)
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一律禁止傳布。
                       (C)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一律禁止持有。
                       (D)對於製造、持有等原屬散布、播送及販賣等之預備行為,制定為與散布、播送及販賣等傳布性資
  訊或物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相同不法程度之立法,乃屬立法之形成自由。
【解 析】刑法第235條第2項規定:「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基此,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値之猥褻資訊或物品,並非一律禁止持有,只有行爲人主觀上具有散布、播送、販賣意圖時才會禁止

 

考點分析:猥褻物品判斷;公式一既遂運用

題目:某甲為書店老闆,於966月間自國外購進「成人性愛寶典」、「少男少女禁果初體驗」、「性交大觀」三種含有男女裸體及性交畫面之情色書刊及DVD,陳列於店內販售。甲鑑於其中「少男少女禁果初體驗」內容係未滿十八歲之少年男女所拍攝之性愛畫面,「性交大觀」內容有人獸性交及性虐待之畫面,遂以透明塑膠膜包封,並標示「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不宜」字樣於外包裝後,陳列於書架販售。嗣於967月間為警查獲,問甲罪?

()販售情色DVD,成立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物品罪:

1. 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2. 猥褻:依大法官釋字第407號解釋認為:「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而言」。

3. 大法官釋字617

(1) 第一類為「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的資訊或物品」一律被禁止,但有教育性、藝術性等在此類猥褻物品中可以作為阻卻事由。

(2) 第二類為「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僅限於「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者。

 

4. 構成要件該當:

(1) 少男少女禁果初體驗:因包含未滿十八歲之性愛畫面,可能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依釋字617解釋,屬第二類猥褻物品,則適當標示警語可以免去刑事責任。

(2) 成人性愛寶典:屬第一類猥褻物品即使未標示警語,因具有教育性及醫學性之出版品,自始即非猥褻物品。因此,放置成人性愛寶典不構成散播猥褻物品罪。

(3) 性交大觀:因有人獸性交與性虐待之畫面,縱使採取封套及警語,仍無礙於其本罪所禁止之猥褻物品。

 

5. 小結: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具有本罪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且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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