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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罪責考點-普通傷害與重傷害判斷

一、時事新聞如下

宜蘭一名游姓男子因同居女友趁他參加友人慶生會時,跑到宋姓男同事家裡開房間,事後游男在女友手機發現宋男傳「我剛剛都沒內射應該沒事」、「怕有小精子」等訊息,讓他氣炸,他要女友邀出宋男,找來張姓等多名好友持棍棒痛毆宋男,宋男傷重送醫救回一命。法院審理後,游男及好友張男被依傷害罪判2年半及22個月徒刑,作案工具全沒收。
 
判決書指出,游男(23歲)因不滿其前女友與宋姓男子關係親密,不甘戴綠帽,心情不佳,2016828日晚間8時許,邀集張男等7名友人,前往宜蘭市復興路二段租屋處,游男要求女友打電話向宋男謊稱自己出事,要宋男到租屋處幫忙。宋男不查,即開車並搭載游姓、黃姓友人前往。
 
一到租屋處樓下,預先埋伏的游男與張男等人,分持球棒、未開鋒的武士刀,當街毆打宋男,宋男頭部受創,顱內出血倒地。
 
同行的友人上前勸架,也險些被打,附近店家嚇得趕緊拉下鐵門躲避。警方獲報立刻動員快打部隊前往,當場查扣作案用鋁棒及未開鋒武士刀,宋男傷重昏迷被送醫搶救,涉案8人陸續到案,游男、張男兩人落網後坦承不諱,一干人等全被送辦。
 
事後,游男曾向《蘋果》說,案發前一晚他參加朋友慶生會,當晚同居的女友竟趁機和宋男出遊,到宋男家裡開房間,游男還出示兩人事後所傳的Line對話,寫著:「我剛剛都沒內射應該沒事」、「怕有小精子」等語,他發現後醋勁大發,才找朋友幫忙出氣,教訓宋男。他認為盛怒下打傷人很抱歉,但「哪個男人能夠忍受這樣的事?」
 
因宋男傷重,到院後昏迷指數剩6分,受有硬腦膜下出血、左顳骨骨折、左側頭皮之挫傷、左側頂部頭皮裂傷、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右側顳骨缺損情況。經治療後病況好轉。
 
經醫院鑑定,宋男腦傷導致心智功能缺損,可經訓練及保持規律生活作息改善,其智商為78分,屬於臨界智能程度,但其智能表現有低估的可能,且宋男仍可正常工作;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5%,所受傷害可治療。法官據此認為未達重傷害標準。
 
合議庭法官認為,游、張2人持棍棒、刀械攻擊宋男,游男是因感情糾紛,一時氣憤始才犯案,至於張男與宋男並不認識,因一時衝動才與游男一起毆打宋男,本身並無殺人犯意,經在場人勸阻後,2人即收手。
 
合議庭法官審酌游男因與宋男有感情糾紛,即與張男分持球棒、未開鋒武士刀毆打宋男,造成宋男受重傷,若非緊急清除血塊,恐死亡或成植物人,認為2人未尊重他人身體法益,危害非輕,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未與宋男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
 
合議庭認為,游男為犯罪發起人,刑度應高於張男,依傷害罪判游男26個月徒刑,張男則是22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林泊志/宜蘭報導)

 

二、國考類似題目

( D )10下列何種非重傷害結果?
(A)毀敗一目之視能      (B)毀敗生殖機能        (C)嚴重減損味能        (D)略損語能
【解 析】刑法 §lO IV規定
*****視聽未知生大→口訣表示D本題中,略損未達嚴重標準,非屬之。

( C )11甲為教訓乙,乃故意將乙左手大姆指、食指、中指砍傷斷落,並棄之山區深谷中。甲之行為應依下列何罪處斷? 
(A)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           (B)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傷害致重傷罪 
(C)
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               (D)第二百七十九條之義憤傷害罪 
【解 析】29135判例-斷拇指食指中指,達毀敗一肢機能,屬重傷;103台上660判決-僅斷食指,其他四指仍有效用,不算重傷。本題中已達一肢以上之標準。

( B )12有關重傷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被害人頭部遭潑灑硫酸,大面積灼傷,此屬身體或健康有重大難治之重傷罪 
(B)
被害人受傷之結果,雙腿運動力量減退,痛覺幾乎全部消失,行走困難及不便,此屬身體或健康有重大難治之重傷罪 
(C)
被害人右眼被尖物刺入,雖未完全喪失視能,但其視力嚴重減退,此為嚴重減損一目之視能之重傷罪 
(D)
「毀敗」係指各該器官之生理機能達完全喪失其效用,且永無恢復之可能而言 

【解 析】刑法 §lO IV規定*****視聽未知生大→口訣表示。實務上之見解,所謂毀敗機能及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之傷害,乃指傷害之結果確係機能毀敗或身體健康確有終身不治之傷害者而言,若僅一時不能動作,不過屬受傷害之狀態。B-本題中,雙腿運動力量減退,未達標準,非屬之。

 

考點分析:一般既遂(直接故意)、構成要件判斷

題目:甲走在路上,巧遇情敵乙,憤而拿起路邊石頭,狂砸乙腦袋,導致乙死亡,問甲罪責?

答:本案甲罪責除討論殺人罪外,另說明有無義憤殺人罪之可能,分述如下

()甲拿石頭砸乙之腦袋致乙死亡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1. 殺人罪之罰責:規定於刑法第271條。
  2. 相當因果關係(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指在經驗法則下,綜合當時所有行為所存在之事實,作客觀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在此環境,有此行為之相同條件下,均可發生相同結果者,則該條件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和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PS.大題小作-可略)
  3. 構成要件該當:
  1. 客觀上,甲砸乙腦袋,致乙產生死亡結果依上述判例說明,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乙死亡結果可歸責於甲,符合本罪客觀之要件
  2. 主觀上,甲基於刑法第13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甲對其行為將致乙死亡有知與欲,具殺人之直接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1. 違法性檢驗:甲之行為,檢視刑法第21-24條,無阻卻違法事由。(PS.大題小作-可略)
  2. 罪責性檢驗:甲為成年人精神狀況正常有接受刑罰能力,無免責事由。(PS.大題小作-可略)
  3. 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甲憤而拿起石頭,砸乙腦袋致乙死亡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既遂罪:

  1. 刑法第273: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
  2. 構成要件不該當:
  1. 當場激於義憤殺人,係指殺人之意,必須受刺激,就一般社會觀念而言,令人忍無可忍而引起公憤,且與殺人之時間、空間有密切關聯。
  2. 本題中僅情敵關係並非大眾所不能接受,不足以引起公憤,不該當構成要件。
  1. 小結:甲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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