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憲判字第7號【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

#本判決的爭點:

聲請人為工會法事件,各就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84號判決、110年度上字第321號判決,及所適用之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認有違憲疑義,分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緣由:2014年,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32位員工,連署發起「修護工廠工會」,籌組程序完成後,經當時的桃園縣政府同意成立,發給登記證書(行政處分)。結果,華航企業工會以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訴願委員會撤銷同意核准的行政處分後,案件進入行政訴訟程序。

「修護工廠工會」的核准遭到撤銷的原因在於,工會法施行細則前述的規定,所謂「廠場」必須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因為修護廠區或修護工廠沒有獨立人事跟預算會計,最終法院認為並不符合施行細則就「廠場」的定義。

0630-112憲判字第7號-1.jpg

 

#憲法法庭判決摘要:

工會法施行細則對「廠場」的定義,涉及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保障,應該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制定的法規命令作為依據,因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但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相關概念補充:

1.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就「企業工會」的定義:

「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2.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

2項規定:「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二、編列及執行預算。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

 

3.簡單來說:企業內的「廠場」必須是具備人事、預算及會計的獨立性,才可以同一廠場為名,成立企業工會。

 

 

考題範例(含解析)

( D )29 憲法法庭憲判字112年第7號判決,有關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案,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勞工以組成工會形式,其所形成共同意志及結社自由,屬憲法第14條結社權之保障範圍。
(B)工會組織成立之要件,立法者雖享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但仍應審酌憲法保障勞工結社權之意旨。
(C)工會法施行細則對「廠場」定義,缺乏法律明確授權制定的法規命令作為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D)工會法施行細則對「廠場」定義,指出須符合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違反法律比例原則。

解析:D-錯誤

企業工會的組成方式,涉及勞雇利益及公共利益之權衡,立法者享有較大自由形成空間。要求廠場應該具備經營功能,以利工會和雇主間對等協商,進而簽訂團體協約,提升會員勞動權益,目的正當,手段也和目的間存在合理關聯,因此合乎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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