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6月15日立法委員三讀通過修正民事訴訟法修法
本次修法原因,主要是因詐騙集團猖獗且鑽法律漏洞,竟然可以利用公權力把「別人財產變成自己財產」。最有名新聞就是土雞城事件(案例中詐騙集團先以法院名義,寄發數封假造的公文給受害者,再向法院聲請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使民眾以為又收到假公文而不予理會,因此取得執行名義及確定判決效力,導致受害者損失慘重)。
「支付命令」申請容易且無須檢附證據及言詞辯論。因此,常變成詐騙集團最愛,而當民眾誤以為又只是收到假公文不理會時,財產就將悄悄變成別人的。
有鑑於此此次修法,便是針對「支付命令」作出修改,規定日後聲請支付命令者,應「釋明事實及理由」,並限制支付命令僅「得為執行名義」,而不再有「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也就是說,詐騙集團聲請法院拍賣其財產,但被害人仍可就此案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以推翻原支付命令。
104年6月15日立法院主要修正法條內容及考點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4條之4: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
舉例考題:
( D )1.對於以給付金錢或其他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之請求,僅依債權人之聲請,不訊問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之程序,稱為:
(A)公示催告程序 (B)簡易訴訟程序 (C)保全程序 (D)督促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4條: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511條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第511條第3款所定事項之記載,得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
舉例考題:
( C )1.甲聲請法院向乙發支付命令,要求支付二十萬元,乙最遲得於幾天內提出異議?
(A)十天 (B)十五天 (C)二十天 (D)三十天
( D )2.依民事訴訟法第514條支付命令,應記載事項,下列何者為非?
(A)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B)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C)請求之原因事實。(D)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民事訴訟法第第521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舉例考題:
( C )1.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
(A)視為判決確定(B)立即強制執行(C)得為執行名義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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