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收受賄賂-刑法公職考試相關罪責
監所實務案情概要
一、基本資料
(一)賴○○為法務部矯正署○○監獄戒護科管理員,民國 95年12 月間起迄事發後之102 年7 月,均擔任該監炊場主管勤務。
(二)盧○○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重利等罪,判決數罪併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100 年5 月25 日執行,101年 2 月 12 日期滿執行完畢出監。執行期間配業賴○○所主管之炊場擔任視同作業,因而熟識。
(三)陳○○犯違背安全駕駛罪,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確定,101 年 8 月 15 日入○○監獄服刑,102 年 6 月 4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出監。
二、犯罪事實
(一)101 年 8 月間陳○○因違背安全駕駛罪將入○○監獄執行,乃請託盧○○打點監獄內之管理員,冀求受到特別照顧。而於8 月15 日前約一星期之某晚上,經由盧○○出面以電話邀約賴○○,三人前往高雄市仁武區水管路 298 號「大高雄鵝肉店」飲宴,由盧○○與陳○○共同支付餐費 2,000 元;席間陳○○交付 2 瓶其出資購買、每瓶價值約新臺幣1,500 元共計3,000 元之「八八坑道限量紀念高粱酒禮盒」予賴○○。
(二)陳○○藉此次飲宴餽贈,要求賴○○於其入監執行後予以特別照顧。賴○○應允後,即教導陳○○入監後,在收容人基本資料卡填寫具有「廚房炊事」資格,以便能推薦挑選至炊場擔任視同作業。賴○○另允諾嗣後夾帶香菸供陳○○吸食,陳○○乃先交付七星牌香菸 2 條給賴○○,預作未來夾帶香菸之備用。
(三)陳○○入監後,賴○○果簽薦挑選陳○○至炊場擔任視同作業,更於101 年12 月至102 年5 月期間先後違反戒護規定夾帶香菸計 16 包供陳○○吸食。
三、涉犯法條、起訴或判決理由
(一)103 年 3 月 26 日檢察官偵查終結,管理員賴○○收受八八坑道高梁酒禮盒及違規夾帶香菸予陳○○,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之罪嫌提起公訴。
題目一:甲任職A監獄管理員多年,乙曾為A 監獄之受刑收容人,與甲甚為熟識。乙之友人丙因案被判刑確定,即將入A 監獄服刑,遂透過乙邀請甲共同飲宴,席間經乙介紹丙即將入獄服刑,丙贈送甲二瓶總價值新台幣5000 元之限量高粱酒,並拜託甲幫忙在獄中多加照顧以及未來能夾帶香菸供其吸食。甲應允,並教導丙入監後在收容人基本資料卡中填寫具有「廚房炊事」資格,以便其推薦丙至炊場擔任雜役。丙入監後,甲果然推薦丙擔任炊場雜役,並多次為丙夾帶香菸。試分析甲、乙、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104年司法特考四等)
參考太平筆記:題庫版刑法P87、P88
考點分析:貪污瀆職近幾年大熱門,去年剛考完今年馬上又出現,解題概念運用眾合公式之『瀆職罪考點』,手稿解答示範如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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