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2月大法官釋字第735號(憲法、法緒)

大法官解釋一直以來都法科熱門考題,因憲法之於國家各方運作,乃牽一髮動全身,若大法官人權意識不彰,小則無法有效牽制惡政,大則可能成為司法打手。

所以每當有新的大法官解釋時,不僅僅是「時事關注和自身權益的變動」,也是法科熱門考題尤其是在憲法出題率將近1-2成。

而此次735釋字主要說明【不信任案於臨時會提出乙案】,其中相關配合不信任案的考試重點,絕對不可輕忽

因此,為讓考生們可以用「最少時間」一目暸然考試重點。太平把考點標註文字底下有線(表示選擇題容易出的答案選項)另配合範例題目,讓考生快速進入狀況,掌握最新考題。

更多「修法後的國考重點」,可點擊連結-太平公職考試資源分享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Taiping.examination/
太平LINE 帳號taipingg,隨時掌握考試資訊

 大法官釋字第735號OK  

舉例範例題目:完整題目請自行-點擊參考太平筆記

 ( D )47.下列何種時機,可提出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進行審議?
(A)
立法院常會期間內                    (B)總統之咨請召開之臨時會 (C)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臨時會 (D)以上皆是

 

大法官第735號解釋文內容: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5年2月4日

解釋爭點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不信任案得否於為其他特定事項召開之立法院臨時會提出?

解釋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旨在規範不信任案應於上開規定之時限內,完成記名投票表決,避免懸宕影響政局安定,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提出。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是立法院於臨時會中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與上開憲法規定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之

理由書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前段,下稱系爭憲法規定)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後段)」不信任案制度係為建立政黨黨紀,化解政治僵局,落實責任政治,並具穩定政治之正面作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修憲提案第一號說明參照)。為避免懸宕影響政局安定,系爭憲法規定乃規範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完成記名投票表決,並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中提出。又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並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基於儘速處理不信任案之憲法要求,立法院於臨時會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惟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未許於因其他特定事項而召開之臨時會審議不信任案,與上開憲法規定意旨不符,就此部分,應不再適用。系爭憲法規定既未限制不信任案之提出時間,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自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乃關於不信任案提出、進行審議程序之規定,固屬立法院國會自律事項,惟仍應注意符合系爭憲法規定所示,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完成記名投票程序之意旨,自屬當然,併此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賴浩敏

大法官 蘇永欽 黃茂榮 陳敏 葉百修

陳春生 陳新民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事實

釋字第七三五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基於聲請書整理提供)

聲請人立法委員柯建銘等四十六人,就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立法院第八屆第一會期第一次臨時會,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章規定,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經立法院院長王金平以與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不符,裁示無法於該次臨時會處理,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自「不信任案提報院會」七十二小時後召開審查之規定,違反系爭憲法增修條文自「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依時限表決之意旨,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整理相關不信任案題目

 (C)1.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總統解散立法院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一個月內
(B)必須諮詢五院院長之意見
(C)總統不能主動解散立法院,而是被動的
(D)解散立法院是沒有時機的限制,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仍得解散立法院

【解析】: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D)2.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關於不信任案與解散立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院院長於獲悉立法院即將提出不信任案時,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B)不信任案提出後,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
(C)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六個月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D)合計不信任案自提出至表決,應於五天內完成全案

【解析】: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48小時+72小時=120小時/24小時=5天

 

(A)3.下列關於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所定立法院對行政院之不信任案提出之要件,何者為錯誤?
(A)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
(B)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C)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
(D)不信任案未獲通過者,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解析】:增憲第3條:不信(立):全體1/3連署→72後→48記投→全體1/2贊成→10辭職→1年不提

 

(B)4.下列有關憲法增修條文所設計之解散立法院制度,何者為非?
(A)總統在宣告解散立法院前,應先諮詢立法院院長
(B)解散立法院後而重新選舉之立法委員,其任期至解散前立法委員之原任期屆滿為止
(C)總統於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D)總統發動解散立法院之權,是因為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

【解析】:增憲第2條:不信(行):行院長10辭職→10諮詢立院解散→60選舉→10自集(任期重算)

 

 

完整題目請自行-點擊參考太平筆記

P.S.部落格不定期發表新文章,皆與考情有密切關係,歡迎考生們點擊連結-太平公職考試資源分享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Taiping.examination/按讚分享(獲得重要資訊),或加太平LINE 帳號taipingg(隨時掌握動態資訊更新),便於後續更新資料索取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
最新及免費贈送資料下載、歷屆考古題手寫解答範例下載、太平筆記參考頁數

新延伸閱讀其他文章~~~~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更多錄取心得分享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監所管理員(監獄官)筆記文章說明免費彩色版監所法規及監所筆記下載索取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警察特考文章說明警察筆記下載索取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更多讀書、考試小技巧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更多的太平考生獨享服務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申論題高分關鍵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共同科目(國、英、法續、憲法)速成技巧及各科準備方式筆記參考頁數及索取說明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如何簡單學會寫刑法刑法筆記下載索取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太平部落格資源運用說明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太平公益免費專區

直接點擊連結-太平各類考科筆記下載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太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