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刑法考重點-105年11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

刑法,一直以來都是公職考試重點,不論是選擇題考題的部分,出現在法學緒論(法學大意)共同科目上。還是專業科目的申論題的部分(最多考生擔心的部分)。尤其,此次修法是針對刑法總則,考生們絕對不能輕忽,成為當年度的考題機率超級大。

就如同105年初公布「刑法-沒收」,考題馬上就出現在當年度的高考、司法特考、警察考試等等,然而許多考生沒有好好掌握到此時事修法題,而慘遭滑鐵盧。

故太平陸續皆會針對修法、時事文章,舉例配合國考常見題目(最底下),以增進大家對修法及時事理解,希望能對初學者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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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5條OK  

一、本次修法如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

第 五 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本次修正條文)

 

 

二、配合舉例題目如下:

( B )17.下列何種行為,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A)國人立委員甲男(已婚),與其助理乙女(未婚),跑去美國完成結婚典禮,甲有無我國重婚罪適用?
(B)
國人甲、乙、丙、丁等四人在肯亞地區成立詐騙組織,透由電話行銷成功騙得數萬元
(C)國人甲前往大陸旅遊,在商店街時,被當地大陸人乙行竊數萬元,乙有無我國竊盜罪之適用?
(D)以上皆是

 

題目二:甲為詐騙集團的首腦,於東南亞某一國家內設置電話詐騙的機房,由甲指揮監控整個詐騙行動,並分別由該詐騙集團的成員乙、丙、丁等人赴該地之通訊機房,負責行電話詐騙。其以東南亞各國之人為詐騙對象,其詐騙先後共三百次,得款新臺幣數億元。後詐騙行動暴露,為當地警方所偵破,經解送回國,交予我國司法機關處理。試問甲、乙、丙、丁之犯行應如何處理?(105年11月修法題型)

以下可參考太平筆記:題庫版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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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公式-解答如下

擬答:

 (一)甲指揮監控整個詐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9 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之正犯後正犯:

1.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2.正犯後正犯:屬於間接正犯,基於目的行為支配理論觀點,藉由組織之權力結構,下令執行某項犯罪,執行者僅為一個可隨時替換工具與行為人之個別化無關,故幕後指使者,方為真正之犯罪者。

3.構成要件該當:

(1)詐欺罪在客觀構成要件上要具有行使詐術、使人陷於錯誤、為財產之處分及致生財產損害等要件。

(2)甲乃基於指揮監控前述之乙、丙、丁三人之詐欺行為,已符合上述詐欺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故具本罪之不法意圖。

4.加重詐欺:甲另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並以電話等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符合本罪第1項第2、3款加重事由。

5.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乙、丙、丁負責行電話詐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9 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1.實行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2.成立本罪:甲成立詐欺罪,已如上述。乙、丙、丁三人為犯意之聯絡(共同行為決意)、行為之分擔(共同行為實行);其刑責應以「一部行為,全部責任」論處。

 

(三)甲、乙、丙、丁之行為,在刑法上之效力認定:

1.刑法第5條第11款:刑法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2.本題中,四人成立加重詐欺罪已如上述,基於國家社會保護主義保護本國國家法益,不論是犯罪地在台灣,有本國法律適用之。

3.小結:我國刑法得以隔地犯之效力予以追訴。

 

(四)結論:甲、乙、丙、丁四人,成立加重詐欺罪,詐騙先後共三百次應數罪併罰,其得款數億元宣告獨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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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理有點像『數學的公式』,只要你理解數學公式的來源(刑法總則概念;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再把公式背下來之後,絕大多數的數學題目都可以迎刃而解。而在刑法運用上也是如此,首先理解有哪些刑法總則概念,再針對重點會考的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加以背誦,最後配合運用太平的簡單學會寫刑法的公式,那麼穩拿刑法基礎分數,就再也不是問題了。

之後隨著~刑法能力逐漸增強後,可以補充『各學者不同的觀點理論,加上實務判例的舉例佐證』,如此一來,刑法就可以朝上高分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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