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751號 命應履行負擔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再處罰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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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法官751解釋內容:簡單來說,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仍得再處罰鍰。這是符合比例原則且無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而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若其結果有利於人民者,即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二)配合大法官解釋舉例國考範例題目:以下節錄太平筆記(可點擊連結
( D )85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1號解釋,下列何種錯誤?
(A)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得再處罰鍰,符合比例原則,亦不涉及一行為二罰。
(B)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應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罰之。
(C)為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符合比例原則範圍內,得限制人民財產權。
(D)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縱使有利於人民,法律仍一律禁止溯及既往。
(C) 17. 下列何種案型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
(A)同一樣式之廣告於國家圖書館及台北車站違規張貼,分別處以罰鍰
(B)對於違法宣稱食品有醫療效果之廣告,按次連續處罰
(C)未開立統一發票而逃漏稅,分別依行為罰及漏稅罰處以罰鍰
(D)酒醉駕車除處以罰鍰外,並吊扣駕照
(三)大法官解釋原文內容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751 號【命應履行負擔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再處罰鍰案】 |
解釋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6年7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060019656號 |
解釋爭點 |
一、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應履行負擔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得再處罰鍰,是否違憲?同法第45條第3項得扣抵負擔之規定適用於100年行政罰法修正前尚未裁處之事件,是否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二、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有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之適用? |
解釋文 |
1 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前項行為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及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09600090440號函,就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釋示,其中關於經檢察官命被告履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及第5款所定事項之緩起訴處分部分,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 2 同法第45條第3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修正之第26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於修正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受行政罰之處罰而未經裁處者,亦適用之……。」其中關於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及第4項部分,未牴觸法治國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 3 統一解釋部分,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雖未將「緩起訴處分確定」明列其中,惟緩起訴處分實屬附條件之便宜不起訴處分,故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解釋上自得適用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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