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752號 第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者得上訴第三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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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法官752解釋內容簡單來說:
1.刑事訴訟採三級三審制,但若犯法定刑較輕的罪(如刑期三年以下、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等罪),經第二審法院刑事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2.經第一、二審判決有罪,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屬立法形成範圍,不違反訴訟權。
3.惟原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若無法上訴第三審(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則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
(二)配合大法官解釋舉例國考範例題目:以下節錄太平筆記(可點擊連結
( A )86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下列何種錯誤?
(A)竊盜案件其第一、二審判決有罪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違反保障人民訴訟權。
(B)竊盜案件其二審撤銷無罪判決並改有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違反保障人民訴訟權。
(C)避免司法資源浪費,如規定犯法定刑較輕的罪,不許提起第三審上訴,屬立法形成範圍。
(D)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
(三)大法官解釋原文內容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752 號【第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者得上訴第三審案】 |
解釋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6年7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60020314號 |
解釋爭點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所列案件: 1、經第一審判決被告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否違憲? 2、經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但第二審撤銷原審判決而自為有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否違憲? |
解釋文 |
1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就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惟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2 上開二款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原第二審法院,應裁定曉示被告得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該法院提出第三審上訴之意旨。被告於本解釋公布前,已於前揭上訴期間內上訴而尚未裁判者,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駁回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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