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752號  第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者得上訴第三審案

 

大法官解釋一直以來都是公職考試重點。為讓考生們可以用「最少時間」一目暸然考試重點。太平把考點標註文字底下有線(表示選擇題容易出的答案選項)配合最底下範例題目,讓考生快速進入狀況,掌握最新考題。

更多「時事及修法後的國考重點」,可點擊連結-太平公職考試資源分享粉絲專頁也請大家幫忙按讚分享回饋,給予太平動力https://www.facebook.com/Taiping.examination/
太平LINE 帳號@yes51738,隨時掌握考試資訊

 

 0728OK大法官752號  

(一)  大法官752解釋內容簡單來說:

1.刑事訴訟採三級三審制,但若犯法定刑較輕的罪(如刑期三年以下、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等罪),經第二審法院刑事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2.經第一、二審判決有罪,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屬立法形成範圍,不違反訴訟權

3.惟原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若無法上訴第三審(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則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

 

 

 

(二)配合大法官解釋舉例國考範例題目:以下節錄太平筆記(可點擊連結

( A )86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下列何種錯誤?
(A)竊盜案件其第一、二審判決有罪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違反保障人民訴訟權。
(B)竊盜案件其二審撤銷無罪判決並改有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違反保障人民訴訟權。
(C)避免司法資源浪費,如規定犯法定刑較輕的罪,不許提起第三審上訴,屬立法形成範圍。
(D)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


(三)大法官解釋原文內容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52 【第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者得上訴第三審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728院台大二字第1060020314

解釋爭點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所列案件:

1、經第一審判決被告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否違憲?

2、經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但第二審撤銷原審判決而自為有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否違憲?

解釋文

1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就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惟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2

  上開二款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原第二審法院,應裁定曉示被告得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該法院提出第三審上訴之意旨。被告於本解釋公布前,已於前揭上訴期間內上訴而尚未裁判者,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駁回上訴。


P.S.
部落格不定期發表新文章,皆與考情有密切關係,歡迎考生們點擊連結-太平公職考試資源分享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Taiping.examination/按讚分享(獲得重要資訊),或加太平LINE 帳號@yes51738   須包含@蒐尋(隨時掌握動態資訊更新),便於後續更新資料索取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
最新及免費贈送資料下載、歷屆考古題手寫解答範例下載、太平筆記參考頁數舊生更換紙本筆記(含題庫版)

新延伸閱讀其他文章~~~~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更多錄取心得分享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監所管理員(監獄官)筆記文章說明免費彩色版監所法規及監所筆記下載索取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警察特考文章說明警察筆記下載索取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更多讀書、考試小技巧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更多的太平考生獨享服務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申論題高分關鍵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共同科目(國、英、法續、憲法)速成技巧及各科準備方式筆記參考頁數及索取說明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如何簡單學會寫刑法刑法筆記下載索取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太平部落格資源運用說明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太平公益免費專區

直接點擊連結-太平各類考科筆記下載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太平 的頭像
    太平

    太平公職的部落格

    太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