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刑法罪責考點-性侵醉女卻2度不舉反成鐵證

一、時事新聞如下

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前年和一群朋友到KTV唱歌喝酒後,見其中一名女性友人醉倒沙發,竟起淫念,宣稱要帶她回家「照顧」,卻趁機脫光她衣褲企圖性侵,不料遲遲無法勃起,隔天睡醒又想硬上,但依舊不舉,才放走被害女子,後因女子報案宣稱昏迷期間隱約看到陳男拍照,警方查扣手機果然發現陳男偷錄性侵過程,新北地院昨依乘機性交等罪判他46月徒刑。

判決指出,被害女子在201579日晚間和陳男(46歲)及另2名男性友人到永和路2段的KTV唱歌、喝酒小聚,隔天(10日)凌晨2時許因喝酒過量而醉得不省人事,陳男便藉口帶女子回家「照顧」,卻趁她無力抵抗,強脫衣褲企圖性侵,還用手機錄下過程。

直到清晨6時許,女子清醒發現全身僅剩內褲,緊張地跳起來四處找內衣,想逃離陳家,陳男聞聲起床後,竟不顧女子拼命反抗,仍一把將女子推倒在床企圖硬上,沒想到關鍵時刻卻不舉,只好放走被害女子。

女子被嚇得連內衣都沒穿,便匆匆逃離陳家並報警,陳男辯稱雙方你情我,但女子堅稱當晚意識雖模糊,還是有反抗,還說「我覺得這當中他沒有勃起,但他一直想插入,過程中似有感到相機在拍攝。」

檢警查扣陳男手機,果然發現陳男錄下性侵過程,畫面中女子表情呆滯且不斷喊著「放我回家」。法官認定女子顯然不是自願發生關係,昨依乘機性交、強制性交未遂罪合併判陳男46月徒刑。仍可上訴。(葉晴煦/新北報導)

=====網友意見=====
對於陳男撿屍卻兩度不舉,最後遭判刑,網友痛批「不舉活該」、「精蟲作祟,係赫」、「又被認證不舉了」,也有網友認為,他該去看醫生了。

 刑法-酒醉之趁機性交0911OK  

 

二、國考類似題目

考點分析:趁機性交罪與強制性交判斷;公式一既遂、公式三教唆犯運用

題目:甲女之夫與公司同事乙女有染,甲為圖報復,唆使垂涎乙已久之友人丙對乙性侵。丙藉機邀乙上酒店喝酒,將乙灌醉後,帶乙回其住所。乙爛醉,丙性交得逞。丙離開乙之住所時,見乙姿色撩人,又拍下乙三點全露的裸照。試問:甲和丙的刑事責任如何?

(一)丙將乙灌醉後性交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

1.刑法第225 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

2.構成要件討論:

(1)所謂相類之情形,係指被害人雖非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但受性交時,因昏暈、酣眠、泥醉等相類似之情形,致無同意性交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之能力者而言。

(2)甲說(通說):乙係「被灌醉」,既非有「精神障礙、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之情形,也不屬「其他相類之情形」,不符客觀構成要件。

(3)乙說:實務判例指出,受性交時,因昏暈、酣眠、泥醉等相類似之情形,致無同意性交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之能力者而言。

3.小結:本題採乙說,丙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丙拍下乙三點全露的裸照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1.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丙未得乙之同意,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者符合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主觀上,丙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符合本罪之主觀要件。

3.小結:丙之行為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唆使丙之行為其罪責討論

1.成立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之教唆犯:共犯從屬說之限制從屬形式。客觀上,甲完成教唆之行為且丙著手犯罪行為實行,趁機性侵乙;主觀上,甲具教唆雙重故意,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之教唆犯。

2.不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之教唆犯:因教唆逾越。本題,甲對於丙會偷拍之行為,無法預知,也不在甲教唆的範圍,所以甲亦不必負教唆犯之刑責。

 

(四)結論:甲成立乘機性交罪之教唆犯;丙成立乘機性交罪、妨害秘密罪,兩罪犯意各別,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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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最簡單方式學會「寫」刑法

這道理有點像『數學的公式』,只要你理解數學公式的來源(刑法總則概念;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再把公式背下來之後,絕大多數的數學題目都可以迎刃而解。而在刑法運用上也是如此,首先理解有哪些刑法總則概念,再針對重點會考的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加以背誦,最後配合運用太平的簡單學會寫刑法的公式,那麼穩拿刑法基礎分數,就再也不是問題了。

之後隨著~刑法能力逐漸增強後,可以補充『各學者不同的觀點理論,加上實務判例的舉例佐證』,如此一來,刑法就可以朝上高分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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