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刑法罪責考點- 加工自殺與殺人罪

一、時事新聞如下

擔任電競教練的杜姓男子和交往數月的王姓女友在士林租屋共同生活,2人在2015年對人生不樂觀,「想留下交往時最美好的時光」,決定吃藥燒炭尋短。

杜、王同年8月分別寫好遺書,隔天一起外出購買安眠藥、木炭和烤肉架,返家後服藥並燒炭,還抱在一起唱歌,杜事隔4小時候清醒,發現女友已明顯身亡,原想跳樓尋短卻打消念頭,打電話向母親求救。

王的父母認為女兒死因不單純,懷疑杜謀殺或教唆自殺,依殺人罪嫌提告。檢方去年偵結,認為王的遺書寫道,「我想永遠跟他(指杜男)再一起,我覺得太累了,想休息了」,顯示王有厭世情形。

另外,杜事後驗出體內存一氧化碳濃度10%,他甦醒後因一氧化碳中毒缺氧,又發現女友死亡歇斯底里不知所措,難以苛求他及時報警,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高檢署認為,杜男「教唆」證據不足,但是否有「幫助」自殺有待商榷,發回士林地檢署偵辦。

檢方偵結,認為杜、王一同購買木炭、藥物等,也坦承要和女友一起死,認為他有謀為同死、幫助他人自殺的犯意,依加工自殺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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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電競教練和女友約殉情 他獨活0925OK  

 

二、國考類似題目

考點分析:構成要件判斷、一般既遂(有認識過失)

題目:已婚的甲男與二十二歲的A女相戀,卻遭A的父母強力反對,甲慫恿A於周日演出「燒炭死諫」的戲碼,以迫使其父母同意讓兩人在一起。A採納並在家裡燒炭,不巧當天家人臨時外出而無人在家,由於甲擔心A真的發生意外,打手機告訴A的母親B,暗示應注意A的現況,俟B趕回家已經是四個小時以後,然A已陷入重度昏迷,經醫生搶救後,A的認知功能如同三歲小孩。問:甲是否有任何刑責?

(一)甲慫恿A燒炭死諫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82條加工重傷罪(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未遂):

1.刑法第282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

2.構成要件不該當:

(1)承諾不該當:本題中客觀上,甲確有教唆、慫恿之行為,然A之自我決定並非出於自由與嚴肅,而是為了配合演戲,非為承諾

(2)主觀上,缺乏教唆雙重故意;主觀上,教唆犯成立,必須對犯罪事實具有認識亦有使正犯既遂的意思。本題中,甲對於A之重傷即使有認知,也絕無讓其發生之意欲(甲有通知A的母親B),亦無放任其發生之未必故意。

 

3.小結: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二)甲慫恿A燒炭死諫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重傷罪:

1.構成要件該當:

(1)客觀上,甲慫恿之行為,係屬製造危險之行為,亦造成A重傷之結果,兩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

(2)主觀上,甲慫恿A燒炭死諫,係屬『有認識過失』,以一般謹慎小心之人,如與行為人處於相同環境下,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有預見可能性;而甲卻違反注意義務,顯有過失,符合主觀要件。

(3)重傷害:本題中,A經搶救後其認知功能如同三歲小孩,依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規定,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符合重傷之定義。

 

2.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結論:甲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重傷罪。

三、用最簡單方式學會「寫」刑法

這道理有點像『數學的公式』,只要你理解數學公式的來源(刑法總則概念;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再把公式背下來之後,絕大多數的數學題目都可以迎刃而解。而在刑法運用上也是如此,首先理解有哪些刑法總則概念,再針對重點會考的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加以背誦,最後配合運用太平的簡單學會寫刑法的公式,那麼穩拿刑法基礎分數,就再也不是問題了。

之後隨著~刑法能力逐漸增強後,可以補充『各學者不同的觀點理論,加上實務判例的舉例佐證』,如此一來,刑法就可以朝上高分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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