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刑法罪責考點-贈品送太貴  被告業務侵占罪

 

一、時事新聞如下

桃園一家寢具店陳姓女店員(46歲),明知林姓負責人規定銷售贈品在300元以內,且需登載在銷貨日報表上;今年321日中午因廖姓婦人買了25000元的棉被、蓆子及床包等商品,卻自做主張,把特價1500元的兩用被作為贈品送給廖婦,卻未登錄在報表,林姓負責人盤點短少,調閱監視器過濾追查。未料,數日後廖姓婦人前來換貨時,陳女惟恐東窗事後,私下寫了紙條給廖「涼被(即兩用被)不能說」而被同事發現,且負責人亦根據監視器發現係陳女把兩用被當贈品送給廖婦,並提出告訴,桃園地檢署今依業務侵占罪嫌將陳起訴。(突發中心張沛森/桃園報導)

 被老闆告侵占0927OK  

、國考類似題目:

考點分析:誣告、背信判斷、業務侵占;公式一既遂運用

題目:甲職員替公司收取一筆帳款後,未將該筆帳款繳回公司而私自拿去花用,而且為怕公司發現,甲還到警察局向警察謊報說遭不知名機車騎士搶走錢包,公司的錢也一併被搶走。試問甲罪責?

(一)甲將公司款項私吞入己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1.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2.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第335條第1項之罪者。

3.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甲是以該公司會計的身分而持有該筆款項,也就是基於業務關係而持有,將該款私吞入己。亦即係屬,易持有為所有,符合本罪之所有客觀構成要件;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具侵占故意有不法所有意圖,符合主觀之要件。

4.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將公司款項私吞入己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

1.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2.構成要件不該當:學者認為本罪中的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必須是「外部關係」的損失,也就是損害發生在本人與第三人之間。本題中,公司受損害的部分,是發生於公司與某甲之間,也就是內部關係上,故不符本罪客觀構成要件。

3.小結:甲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三)甲向派出所報案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1.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

2.構成要件該當:

(1)誣告:凡捏造不實事項向有權受理機關申告之行為,不論形式均屬之,而其性質因屬侵害國家法益,故以一書狀,誣告數人,仍成立一誣告罪。

(2)客觀上,甲並無被搶之事實,而係以虛構之事實向派出所報案,符合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具誣告之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3.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四)結論:甲成立業務侵占罪、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兩罪犯意各別,應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三、用最簡單方式學會「寫」刑法

這道理有點像『數學的公式』,只要你理解數學公式的來源(刑法總則概念;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再把公式背下來之後,絕大多數的數學題目都可以迎刃而解。而在刑法運用上也是如此,首先理解有哪些刑法總則概念,再針對重點會考的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加以背誦,最後配合運用太平的簡單學會寫刑法的公式,那麼穩拿刑法基礎分數,就再也不是問題了。

之後隨著~刑法能力逐漸增強後,可以補充『各學者不同的觀點理論,加上實務判例的舉例佐證』,如此一來,刑法就可以朝上高分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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