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公職刑法考試討論-正當防衛判斷
一、時事新聞如下
身材高壯錯了嗎?面對有人拿鋁棒叫囂且毆打,他自衛護頭且反抗動作,對方因此跌倒受傷,法官認為他應該奪下棒子,判他緩刑5年。
今日出版的《聯合報》報導,吳姓男子與妻子2014年9月9日中午到桃園好市多購物,因停車問題與林姓男子起爭執,林男見吳男正要離開停車場時,拿出車內的鋁棒擋去路且攻擊吳男,吳男雙手護頭且推倒對方,未料林男除頭部受傷,還喪失嗅覺,因此提告求償。
法官認為,吳男身高178公分,體重122至125公斤,林男167公分、重62、63公斤,當時吳男若「適時奪下」鋁棒,應可避免被打等後續狀況發生,超過了必要的防衛。高等法院審理期間,雙方和解,吳同意賠償林200萬元,高院改判1年徒刑、緩刑5年。(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二、國考類似如下
※選擇題型
(A) 4 甲向乙索錢買酒,乙稱錢不夠,甲伸手拿取乙皮包查看,乙不滿而與甲發生拉扯。乙拿出水果刀朝甲背部刺三次(無危及生命之虞),甲發現流血,旋即奪取乙手中之水果刀,並揮刀用力朝乙頸部刺入,切斷右頸靜脈,引起出血性休克死亡,刀柄、刀刃亦斷裂分離。甲成立何罪?
(A)殺人罪 (B)殺人行為防衛過當
(C)殺人行為得主張正當防衛 (D)成立誤想防衛,論以過失致死罪
( A )10 甲見乙被一群不良少年追殺,倉皇逃命,為救乙脫離危險,乃將乙推入甲經營的豬肉攤內隱蔽,乙因而頭部撞到肉攤受傷。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救乙致乙受傷之行為,係屬緊急避難之行為
(B)甲救乙致乙受傷之行為,不該當傷害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C)甲救乙致乙受傷之行為,係屬正當防衛之行為
(D)甲救乙之行為,因有造成乙受傷,故仍應承擔傷害罪責
※申論題型
題目:甲與乙因開車擦撞而發生口角,繼而互毆,突然,甲從路旁拾起長約六尺之鐵管猛打乙之頭部與身體,導致乙頭破血流,肋骨亦被打斷兩根。當時,乙以為自己將被甲打死,故為求自衛,乙乃趕緊從其車門內側置物袋中捉起修車用之螺絲起子,朝甲之胸膛用力刺進,而使甲因流血過多死亡。試問乙是否有殺人罪責:
(一)甲乙互毆之行為,雙方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1.正當防衛要件:侵害需為人之行為、侵害需屬現在、侵害需屬不法、出於防衛意思、需為防衛自己或第3人權利、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2.本題中,互毆係認為因為雙方均欠缺防衛意思,縱使可證明何方先行攻擊,被攻擊而還手之一方也未必具有防衛意思,此往往只是出於相互報復之心理事實。
(二)乙持螺絲起子刺甲,致甲死亡之行為,可主張正當防衛,不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既遂罪:
1.構成要件該當:
(1)客觀上,乙將甲男刺死,符合殺人罪之客觀要件。
(2)主觀上,乙對其行為將致甲死亡有知與欲,具本罪之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2.違法性:阻卻違法事由,依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1)正當防衛之成立,客觀上須存在不法侵害,並防衛行為具有適當性與必要性;主觀上須具有防衛之意思。
(2)不得防衛過當:防衛行為之必要性係指行為人若有多種手段可排除侵害,應選擇侵害最小的手段。
(3)本題中,乙當時受甲以鐵管打擊頭部與身體,顯係生命、身體受到現在不法侵害;而「乙以為將被甲打死,故為求自衛」可認其係出於防衛意思(而非報復意思),符合正當防衛客觀要件。
(4)此外,由於乙之頭部與身體遭甲重擊,情況危急,難以期待乙先採取其他較輕微之手段,故應認乙防衛行為有其必要性。且多數見解認為於正當防衛時,不需考慮法益均衡;只有在緊急避難時,才須符合法益均衡之要件。
3.小結:乙刺死甲男,符合正當防衛之主、客觀要件,阻卻違法,乙不成立犯罪。
(三)結論:乙不具殺人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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