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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罪責考點-殺人罪VS義憤殺人罪

 1015刑法時事-目睹女友偷情舊愛 男忍無可忍刺死情敵  

一、時事新聞如下

新竹縣昨晚發生情殺案件!謝姓男子昨晚返回和賈姓女友共同承租的套房時,發現女友杜姓前男友轎車放門外,一開門進房,當場發現女友和杜男正在床上嘿咻,當場破口飆罵三字經,三人爭吵,杜男拿起桌上水果刀嗆:「她(女友)本來就是我的,你憑什麼搶?」劃傷謝男左手臂,謝男奪刀反擊,刺中杜男腹部,送醫不治。警方獲報趕抵,逮捕在附近徘迴的謝男,他坦承砍人。
 
謝男(40歲,有竊盜、槍砲前科)供稱,平時是他付租金,和36歲賈姓女友同住在湖口一間出租套房,死者46歲杜姓男子則是賈女前男友,因杜男和賈女媽媽熟識,分開後仍常去賈女媽媽家,他因此也認識杜男。
 
謝男說,日前曾兩度在住處附近超商,發現賈女和杜男大方擁抱、親吻,後來還曾經抓姦在床,當場逮到兩人在杜男家做愛,大吵一架。昨晚杜男在賈女媽媽家吃飯喝酒,他送吃的東西過去,也坐上餐桌一起聊天。
 
謝男氣憤地說,吃飯中途杜男突然說要先回家,他當時心裡就覺得不對勁,懷疑杜男想趁他在這裡喝酒的空檔,跑去他住處和賈女纏綿,於是他十分鐘後也返回住處,果然發現杜男機車停在外頭。
 
謝男進大門後,發現房門深鎖,裡面傳來男女交歡聲音,他氣得立刻開門衝進房,當場撞見賈女和杜男兩人一絲不掛,正在床上大戰,他怒飆三字經,責罵賈女:「你討客兄!」揮拳毆打賈女。一旁杜男也加入爭吵,嗆:「她本來就是我的,你憑什麼搶?」
 
謝男告訴警方,當時他給杜男5分鐘時間穿衣服,要他立刻滾,再進房後,杜男突然拿桌上水果刀,朝他左手臂劃了2刀,他拉扯反抗,過程中右手拇指和右膝蓋被杜男砍傷,後來奪下刀子,推擠中不慎刺中杜男腹部。他嚇得趕緊衝出門,請附近檳榔攤協助報警並叫救護車。
 
警方說,昨晚趕抵時,發現負傷的杜男已從套房掙扎地走到大門外路邊,救護車緊急送醫,仍因腹部刀傷傷及脾臟和動脈,大量失血不治。謝男和賈女則分受輕傷,送醫包紮無礙。檢警依殺人罪嫌偵辦,今天下午檢方相驗,將複訊進一步釐清案情。(突發中心林師民/新竹報導)

 

 

( D )3 甲與乙女發生不倫戀,二人出遊時,乙逼甲與妻子離婚,甲不表態。因乙不斷糾纏,令甲心煩氣燥,趁乙不注意時,將乙推入大溝。甲見乙載浮載沉,心生悔意,拉起乙,見乙仍有生命跡象,對乙施以心肺復甦術,乙仍死亡。甲成立何罪? 
(A)殺人未遂罪,另有準中止犯之適用             (B)殺人未遂罪,另有中止犯之適用 
(C)義憤殺人罪                                 (D)殺人罪
【解 析】A、B-死亡結果仍發生,無中止犯(或準中止犯)適用。C-刑法第273:主觀需「義憤」,客觀需「當場」。義憤係指一般人皆無法容忍,足以引起公憤。當場係指該惹起義憤之行為於現場發生被行為人親見。

( A )9甲在某 KTV 餐廳飲酒作樂,因細故與該餐廳經理乙發生爭吵,甲於離開該餐廳後,攜帶一桶汽油返回該餐廳潑灑洩恨,引起大火後,迅速離開現場,導致正在該餐廳消費之五名客人死亡之結果。請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如何論處? 
(A)甲成立殺人罪                          (B)甲成立放火致死罪 
(C)甲成立持有危險物品致死罪               (D)甲成立準放火致死罪 
【解 析】
本題中,甲放火行為,係犯刑法第173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導致五人死亡,均係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述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55條規定,從一重。

( D )10甲男與乙女係同居男女,甲男俊帥但卻生性風流且劈腿多次,乙女均被其甜言蜜語欺瞒,某日甲男又結識新歡,為乙女所知道,乙女與甲男爭吵,並向甲男説,如果再不回頭,她便要跳樓自盡,甲男説,妳要是有膽,就跳吧。乙女聽聞此言,便縱身跳樓身亡,試問甲成立何罪?
(A)詐欺罪              (B)加工自殺罪          (C)殺人罪              (D)無罪
【解 析】加工自殺罪成立,須於他人起意自殺之後,對於其自殺行爲加以助力,以促成或便利其自殺爲要件(若事前對於他人因羞忿難堪自萌短見之行爲,並未加以阻力,僅作旁觀態度,不加阻止者,亦不成立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之罪。)
本題中,甲對乙說「妳要是有膽,就跳吧」,這句話是在乙堅定自殺決心後,才說的,非教唆。

 

 

考點分析:一般既遂(直接故意)、構成要件判斷

題目:甲走在路上,巧遇情敵乙,憤而拿起路邊石頭,狂砸乙腦袋,導致乙死亡,問甲罪責?

答:本案甲罪責除討論殺人罪外,另說明有無義憤殺人罪之可能,分述如下

(一)甲拿石頭砸乙之腦袋致乙死亡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1.殺人罪之罰責:規定於刑法第271條。

2.相當因果關係(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指在經驗法則下,綜合當時所有行為所存在之事實,作客觀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在此環境,有此行為之相同條件下,均可發生相同結果者,則該條件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和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PS.大題小作-可略)

3.構成要件該當:

(1)客觀上,甲砸乙腦袋,致乙產生死亡結果依上述判例說明,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乙死亡結果可歸責於甲,符合本罪客觀之要件

(2)主觀上,甲基於刑法第13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甲對其行為將致乙死亡有知與欲,具殺人之直接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4.違法性檢驗:甲之行為,檢視刑法第21-24條,無阻卻違法事由。(PS.大題小作-可略)

5.罪責性檢驗:甲為成年人精神狀況正常有接受刑罰能力,無免責事由。(PS.大題小作-可略)

6.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憤而拿起石頭,砸乙腦袋致乙死亡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既遂罪:

1.刑法第273條: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

2.構成要件不該當:

(1)當場激於義憤殺人,係指殺人之意,必須受刺激,就一般社會觀念而言,令人忍無可忍而引起公憤,且與殺人之時間、空間有密切關聯。

(2)本題中僅情敵關係並非大眾所不能接受,不足以引起公憤,不該當構成要件。

3.小結:甲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PS.遇到不確定題目答案時,採用甲說、乙說寫法

補充題目:甲於房間內發現情敵乙與自己老婆正翻雲覆雨,隨手拿起花瓶要砸乙,然而乙一路逃往大馬路後,才被攔住砸死,問甲罪責?

(一)同上改寫內容即可

(二)甲拿花瓶砸死乙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既遂罪:

1.刑法第273條: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

2.構成要件該當討論:

(1)甲說:當場激於義憤殺人,係指殺人之意,必須受刺激,就一般社會觀念而言,令人忍無可忍而引起公憤。本題中,甲因自己老婆紅杏出牆,動手殺情敵,情由可原為一般大眾可以理解。

(2)乙說:殺人之意起於刺激當時,必須基於時間和空間,殺人之行為和被害人不義之行為,時間尚須有緊密之關係。本題中,從抓姦在床,已從房間追殺至大馬路才將人砸死,不能適用本罪。

3.小結:本題採乙說,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應論殺人罪

 

(三)結論: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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