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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6OK刑法時事-統一發票偽造  

公職刑法罪責考點-偽造發票屬於私文書或有價證卷判斷??1112

一、時事新聞如下

真的想錢想到瘋了嗎?台中一名盧姓女子,7號上午拿著一張發票,到郵局要領一千萬元大獎,郵員人員一看,上頭中獎號碼都有塗改的筆跡,把3硬塗改成6,最誇張的是2還塗銷變成9,號碼歪七扭八的,立刻報警處理,員警到場一看變造得這麼假,當場忍不住笑了出來。

電子發票上頭號碼,68789003,拿來核對一下,OHMYGOD!這是105年11、12月千萬特別獎,中獎號碼!等一下等一下,再看一次,有覺得那裡怪怪的嗎??7號上午,台中一名盧姓婦人,就是拿著這張發票到郵局,說要領一千萬大獎,郵局人員一看,不對啊!第一個數字6,跟第五個數字9,一個是3塗改的,另一個是2改的,明顯歪歪斜斜,郵局人員為求慎重,還掃了一下條碼,發現未中獎,立刻打電話報警。盧姓女子被帶回警局,他辯稱發票是在速食店撿來的,發現對中一千萬元,但自己擔心發票有問題,才會想要拿到郵局確認,這樣的行為,被警方依詐欺、偽造文書兩項罪名移送法辦,再看一次這個改過的號碼,這麼假,連員警看到都忍不住要大笑三聲。

 

二、國考類似題目

選擇

( B )7 甲將偷來的機車分解,並將引擎號碼部分磨滅並打上其他號碼。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A)偽造準私文書罪      (B)變造準私文書罪      (C)偽造私文書罪        (D)變造私文書罪
【解 析】偽造與變造
兩者區別:偽造其本無文書之內容存在,無中生有,根本沒這個東西。而變造,就是改舊增新,在原有的東西上,改變或是增加東西
本題中,汽車引擎上之號碼,係表示製造工廠及出廠時期之標誌,依刑法第220條以私文書論,故機車上的引擎號碼屬準文書。而甲將引擎號碼部分磨滅,並打上其他號碼,此部分磨滅之行爲並不會改變原本準文書的本質,屬變造。(PS.若全改-改變其本質-就屬偽造)

( B )8甲將未中獎的統一發票以砂紙磨除發票號碼後,再以黑筆塗改的方式更改為伍獎中獎號碼,甲成立何罪?(A)偽造私文書罪        (B)變造私文書罪        (C)偽造有價證券罪  (D)變造有價證券罪
【解 析】統一發票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憑證,屬私文書之一種。本題中,甲將原有發票更改爲「伍獎」中獎號碼可知,應該僅磨除部分的發票號碼,故甲之行爲係變造行爲,構成變造私文書罪。

( B )9 甲借錢給A,撰寫借據一式兩份,上面载明A向甲借錢五十萬元等文字,兩人各自保留一份。後來,甲聽説A遺失該借據,因此取出自己所保有的借據,將其上數額從五十萬元更改為五百萬元。甲改寫數额之行為,在刑法上應論以何罪?
(A)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B)刑法第210條之變造私文書罪
(C)刑法第216條之行使私文書罪            (D)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载不實罪
【解 析】本題中,無權修改借據金額之甲,對於原先眞正的借據,於不變更文書本質的情況下作內容上的改變,是變造。而本題中,僅強調甲改寫數额之行為,在刑法上應論以何罪,故不論行使。

 

申論

考點分析:私文書和有價證卷判斷、詐欺

題目:甲明知所持有之某家便利商店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至四月、編號VP63640310之統一發票一張 並未中獎,因積欠房租而房東催繳甚急,甲遂將該發票末五號碼「40310」其中號碼「3」之部分改造為「8」,使與該期第四獎中獎號碼相同後,交付房東以抵房租。房東持該統一發票至某銀行向行員要求兑領第四獎獎金新台幣四千元,經行員發現發票有異而報警處理。試問:甲應負何刑責?

答:

(一)甲擅改發票號碼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變造有價證劵罪:

1.刑法第20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

2.有價證券:係指表示一定財產權之權利證書,且券面權利之行使或處分與持有該證券具有密不可分關係。

3.構成要件不該當:客觀上,甲「將發票末五號碼「40310」其中號碼3之部分改造為8符合變造之要件,然發票本質究非於券面表彰一定財產上之權利,故不符有價證劵之要件

4.小結:甲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二)擅改發票號碼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罪:

1.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2.文書:附著於有體物上之思想或意思,其內容可以作為法律關係之證明,且可認知製作者之紀錄和證明,具備文字性、有體、持續、意思、名義性。

3.構成要件該當:依實務見解,統一發票之私文書性質;客觀上,擅改發票號碼,係無權限者為變造,符合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本罪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4.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以變造發票給付房東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16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甲以變造發票給付房東以抵房租,符合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之主、客觀要件,其行為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四)甲以變造發票給付房東以抵房租,成立刑法第339條第3項詐欺得利未遂罪:

1.構成要件該當:

   (1)主觀上,甲對其詐欺行為有知與欲,具本罪之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2)客觀上,以變造發票給付房東以抵房租係傳達與事實不符之資訊,該當於行使詐術之要件但行員發現發票有異而報警處理,故房東未遭受財產損害未達既遂依著手理論均可認甲之行為已達詐欺行為之著手階段符合客觀之要件

2.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3.法律上之效果:甲未遂之行為,應為刑法第25條第1項『普通未遂』,無不罰或免除其刑之適用。

 

(五)結論:甲成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變造私文書罪,依法條競合僅論行使變造私文書,另與詐欺得利未遂,因一行為從一重處斷論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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