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題是國考最愛阿
法緒(法學大意)時事考題討論-2018年最新修法-行政訴訟法第20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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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修法說明: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8061號令修正公布
第204條(宣示判決與公告判決)
判決應公告之;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宣示判決應於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
前項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三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公告判決,應於行政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其主文,行政法院書記官並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圖片來源參考S-link電子六法全書
二、配合國考範例題目
( D )117下列有關行政法院判決之敘述,何者有誤?
(A)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
(B)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未經合法之上訴者,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C)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行政法院受其羈束
(D)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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