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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法學大意)時事考題討論-2018年最新修法-行政訴訟法第204條條文

修法與時事,一直以來都是國考的重點。但要如何判斷出考點所在,這才是關鍵。

為讓考生們可以用「最少時間」一目暸然考試重點。節錄修法與時事配合最底下範例題目,讓考生快速進入狀況,掌握最新考題。

 

  • 本次修法說明: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8061號令修正公布 

204條(宣示判決與公告判決)

  判決應公告之;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宣示判決應於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 
  前項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三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公告判決,應於行政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其主文,行政法院書記官並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圖片來源參考S-link電子六法全書

二、配合國考範例題目

( D )117下列有關行政法院判決之敘述,何者有誤? 
(A)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
(B)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未經合法之上訴者,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C)
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行政法院受其羈束 
(D)
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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