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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罪責考點-緊急避難之討論

 

一、時事新聞如下

國道1號北上員林路段214日出現女駕駛一輛白牌普通重機闖入疾駛,一輛賓士車男駕駛見狀,立刻報警並將女攔停後拔走機車鑰匙,過程被女行車記錄器拍下,事後對陳男提告,彰化檢方偵認為陳男逼車是出於「緊急避難」,犯罪嫌疑不足作為不起訴處分

▲賓士車主將機車逼迫往路肩停車後,男駕駛立刻下車走向姓女騎士。(圖/翻攝自YouTube/負能量宅肥窮魯蛇 Zackexplosion

女提供的行車記錄器畫面顯示,日期顯示是114日下午,騎乘機車行駛國道,期間變換車道車道,再回到外側車道,突然一輛黑色賓士不斷往路肩逼車,車上58陳姓男子下車拔下機車鑰匙,女只好打電話求援。

陳男子在接受偵訊時指出,他在西螺交流道時,就看到騎士在國道外線騎車,有按喇叭提醒她違規,本以為她誤上國道,應該會從北斗交流道駛離,沒想到她繼續行駛,且不只在外線車道,還騎到中線並左右變換車道,也沒打方向燈,覺得這樣太危險,才會下車攔停,但看她機車未熄火擔心她再往北騎走,才會下車拔下機車鑰匙。

 

檢察官認為,陳男逼停女是避免她繼續在國道行駛,造成自己在的其他國道用路人發生危險,符合緊急避難的要件,且事後兩人到拖吊場時,陳男就將鑰匙還給女,並沒有要將鑰匙占為己有,檢方針對陳男涉及公共危險、強制罪與搶奪罪嫌部分做出不起訴處分。

不少網友看到影片留言,正反兩方議論紛紛:「陳男的行為非常危險」、「有些人就是愛違規」、「一鍋老鼠屎壞了一粒粥」、「重機以後還想騎上國道?」。

新聞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312/1397720.htm

二、國考類似題目

( D )2有關緊急避難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凡刑法上所保護之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均得實施緊急避難。
                       (B)只有法益之所有人,於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方得實施緊急避難。
                       (C)來自人為因素的緊急危難,只能實施正當防衛,不得實施緊急避難。
                       (D)來自人為因素或非人為因素的緊急危難,均得實施緊急避難。
【解 析】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要件:
*****急難須()前預判→口訣表示A-刑法第24條第1項明示得以衡量的法益僅限於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其他的都不行。B-避免自己或他人C-正當防衛強調「現在不法侵害」,故只有「自然人」才會實行不正行爲,但緊急避難是「利益衡量」之下的結果,危難的來源是否係屬人爲並不重要。

( D )9 甲與A發生行車糾紛,雙方約定談判,甲駕車载女友前往該地點後,突然有多名不詳人士分持棍棒敲破自己汽車的後擋風坡璃及砸壞後視鏡,甲見狀急欲駕車向前離開,B與他人共四人站立車前故意擋住前進之路,唯一前進之道路空間又僅容一台汽車通行,甲驚慌踩油門駕車前進,致車頭撞擊站立之BB倒地後身體卡住車輪,甲雖猛踩油門亦無法顺利前進,遂倒車一小段距離再踩油門加速前進,碾壓過 B之身體,導致B死亡。甲成立殺人罪,並成立下列何種事由?
(A)正當防衛,行為不罰  (B)緊急避難,行為不罰  (C)防衛過當,減輕刑罰  (D)避難過當,減輕刑罰
【解 析】本題中,B非現在不法之侵害來源(故不可能論正當防衛)。甲碾壓過 B之身體係最後且唯一具必要性之手段(甲若不駕車突破重圍,自己有生命之憂),惟卻犧牲B之生命法益,其保護法益與犧牲法益之間不符合利益衡量原則,無法依刑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阻卻違法,僅能依後段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考點分析:緊急避難過當

題目:甲醫師因病患乙急需輸血,但因乙之血型特殊,找不到合適的捐血者;甲遂強制將其同事丙輸血給乙,丙憤而對甲提出傷害告訴, 問甲是否成立犯罪?

答:甲罪責成立關鍵在於是否有「緊急避難」之適用,茲就相關說明如下:

()甲強制丙輸血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1.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2. 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甲對丙抽血是傷害行為,而造成丙受傷之結果,行為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符合客觀之要件;主觀上,甲對其行為可能產生傷害有預見,故甲具傷害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3. 違法性:依刑法第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1. 不得主張正當防衛:因丙並非侵害之來源,故甲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2. 緊急避難討論:乙當時急需輸血,緊急危險存在當無疑義,其強制丙行為,屬有效的避免危難之行為而符合必要性,但關鍵在於是否符合『法益權衡原則』。
  3. 法益權衡原則即避難行為所引起的法益侵害,其價值必須比所侵害的法益來的小,即必須維護較大法益。
  4. 本題,甲所要避免的是乙生命之危難,而侵害了丙的身體法益,所保護的利益顯然優於侵害的利益,合乎權衡性。然學說有不同見解:
  1. 肯定說:如上述符合利益衡量原則。
  2. 否定說:違反自由原則及人性尊嚴,且缺少被害者之承諾,不符合優越之利益保護原則。
  1. 小結:多數見解採否定說,甲之行為不符合緊急避難,亦無其他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結論:甲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故意傷害罪,但得依避難過當,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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