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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罪責考點-強制罪、私行拘禁罪、違法搜索罪

 

一、時事新聞如下

記者張峻棟、陳政棟、曹勝彰/台中報導

懷疑就能出手攔阻嗎?知名美式連鎖賣場台中店,有客人在結帳後離開,卻遭工作人員懷疑偷東西而攔下,雙方為此爆發口角,過程中還以手機互拍,男客人甚至因拉扯而被推倒在地。當事人出面控訴遭賣場人員控制行動,已經觸法,不過賣場發言人則回應,整起事件進入司法程序,不便多作說明。

消費者:「你懷疑我什麼?」賣場工作人員:「警察來,我們請警察來。」

消費者:「你懷疑我什麼?你告訴我啊,怎麼不敢講?」

準備離開賣場的男客人被工作人員攔下,雙方爆發口角。

賣場工作人員:「因為我懷疑你身上有東西。」消費者:「你在污辱我嗎?」

賣場工作人員:「我們報警請警察來處理。」消費者:「你在懷疑我偷東西嗎?是不是?」

賣場工作人員:「來先生,單子先還你。」消費者:「我先問你,我要走你要不要讓我走?」

懷疑客人偷東西因此攔截,不過這名客人認為自己的清白受損,在現場破口大罵。

賣場工作人員:「請警察來,不好意思。」消費者:「不用!」

賣場工作人員:「現行犯都可以逮。」消費者:「你什麼叫做現行犯?我怎麼了?你現在告訴我,我怎麼了?」

賣場工作人員:「你拿了我們的東西,袋子裡有褲子。」

不管往左往右,這名客人始終無法離開現場,最後雙方拉扯之際,客人當場摔倒。

消費者陳先生:「沒有穿著背心,也沒有識別證、也沒任何的識別,他是什麼?是否是賣場的人?就把我攔下來說要搜查我的包包。」

就在知名美式賣場台中店,13日當天一名陳姓客人準備離場,結果被工作人員攔下,懷疑偷走賣場商品。

消費者陳先生:「他說我拿了他們商場裡面的商品(什麼東西?)褲子(結果有找到褲子嗎)沒有,然後在這之前也說我是現行犯。」

第四警分局南屯所副所長陳思瑋:「警方到達現場之後,發現這名陳姓男子,他身上並沒有未結帳的東西。」

僅限會員能進場消費的連鎖賣場,在入口處會先查驗會員卡,直到準備結帳時,會再核對一次會員卡與本人,會員準備離場會有工作人員用紅筆檢核消費明細,查核比對至少就有3道手續。

律師林瓊嘉:「懷疑,不能當成現行犯,既然不是現行犯就不能逮捕,也不能做任何妨害自由離去的行為。」

查證賣場,發言人透過電話回應「事件進入司法程序,不便再額外多做說明」,不過真相都還沒釐清,這一幕卻先引來其他客人側目。

 

二、相關法令規範

1.刑事訴訟法第 88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2.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 屬於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依法令之行爲,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爲,不罰
 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3.刑法 302 (私行拘禁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4.刑法第 304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5. 刑法第 307(違法搜索罪)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三、此新聞討論及國考類似題目

1.該賣場將顧客留置在店內的行為,可能符合私行拘禁罪、強制罪。但有「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空間。

2.但若針對顧客的搜索,就以超出不依法令之行為了。所以如果該賣場強行搜索顧客的包包,就有可能構成違法搜索罪。

 

(  )1 甲看見乙犯罪,當場將乙押到警察局,不成立犯罪的理由為:
(A)依法令之行為        (B)緊急避難            (C)正當防衛            (D)欠缺期待可能性
 

( )2下列犯罪,何者為繼續犯
(A)妨害自由罪          (B)公然侮辱罪          (C)誣告罪              (D)湮滅刑事證據罪 
 

(  )3甲男持棒球棒強迫乙女不得離開其住處,達三天之久;則:
(A)甲犯強制罪                                 (B)甲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C)甲犯恐嚇罪                                 (D)甲犯使人為奴隸罪 

 

 

 

 

考點分析:侵入住宅、違法搜索之判斷;公式一既遂運用

題目:甲為某市政府公務員,懷疑鄰居乙偷竊腳踏車,趁乙外出時,欺騙其年幼的兒子,指稱得到乙的同意入室察看。乙的兒子不疑,任由甲入內。甲於是在臥室、浴室、陽台各處搜查,但毫無所獲,問:甲是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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