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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緒(法學大意)時事考題討論-20196月最新修法之刑法酒駕

修法與時事,一直以來都是國考的重點。但要如何判斷出考點所在,這才是關鍵。

為讓考生們可以用「最少時間」一目暸然考試重點。節錄修法與時事配合最底下範例題目,讓考生快速進入狀況,掌握最新考題。

  • 本次修法說明:

中華民國108531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內容以總統公布之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配合時事舉例國考範例題目:以下節錄太平筆記(可點擊連結

( D )22有關刑法1086月新修法第185條之3酒駕駕駛動力交通,須加重刑責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為杜絕酒駕事件,修正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 
(B)
為杜絕酒駕事件,修正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C)
曾犯本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本條第一項之罪者因而致人於受傷者
(D)曾犯本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本條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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