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時事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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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緒(法學大意)時事考題討論-2019年6月最新修法之意定監護
修法與時事,一直以來都是國考的重點。但要如何判斷出考點所在,這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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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修法說明: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3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增訂第1113-2~1113-10條條文及第四章第三節節名
(十三)意定監護:108年6月修法,主因邁入高齡化社會和落實「當事人自主原則」。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 意定監護:簡單來說,就是讓A在意思能力正常下時,就先以書面方式指定自己未來如果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要由B來擔任他的監護人。
- 契約效力:其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當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 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於本人事前定有意定監護契約約定,應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
- 撤回或終止: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之, 契約經一部撤回者,視為全部撤回。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受任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
- 監護宣告後法院得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如監護人全體死亡、或是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
- 意定監護人報酬:已約定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 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
- 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受任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處分不動產或得以受監護人財產為投資者,應優先落實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
二、配合時事舉例國考範例題目:以下節錄太平筆記(可點擊連結
() 1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而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幾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2 關於民法上新增修之意定監護,以下敘述何者為錯誤?
(A)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B)約定受任人(監護人),最多上限人數三人,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
(C)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
(D)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3 關於民法上新增修之意定監護,以下敘述何者為錯誤?
(A)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B)約定擔任監護人,得為一人或數人
(C)準用關於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D)意定監護人不得收取任何報酬
()4 關於民法上新增修之意定監護,以下敘述何者為錯誤?
(A)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
(B)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之。
(C)契約經一部撤回者,視為全部撤回。
(D)契約未約定報酬者,監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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