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789號含考題解析【性侵被害人警詢陳述,得為證據之規定,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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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大法官

  • 大法官解釋內容簡單來說:

789號解釋 94 年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1款規定被害人警詢陳述,得為證據之規定,為訴訟上採為證據之例外與最後手段,其解釋、適用應從嚴為之。應平衡被告無法詰問被害人之防禦權損失。如對其他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另法院尤不得以被害人之警詢陳述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證據並應有其他確實之補強證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 條訴訟權之保障意旨均尚無違背。

 

()120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有關被害人警詢陳述,得為證據爭議之解釋,依據大法官第789號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A)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者,避免被害者再次受創,法院得以被害人之警詢陳述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B)被害人警詢陳述,得為證據,為訴訟上採為證據之例外與最後手段,其解釋、適用應從嚴為之
(C)被害人警詢陳述,得為證據,旨在兼顧性侵害案件發現真實與有效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正當目的
(D)此爭議牽涉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 條訴訟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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