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790號含考題解析【栽種大麻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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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解釋內容簡單來說:
790號解釋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此規定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未包括犯同條例第12條第2項之罪(種大麻),因與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間之關聯性較低。立法者因而基於偵審成本等因素之考量,不納入應減輕其刑之列,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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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第12條、第17條有關栽種大麻之處罰及減輕其刑規定,依據大法官第789號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A)均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對違法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違憲
(B)因刑罰乃不得已之強制措施,具有最後手段之特性,應受到嚴格之限制
(C)栽種大麻屬製造毒品之前階段行為,屬憲法保障之重要利益,基於預防犯罪之考量,得設定較高法定刑
(D)涉及因被告之自白而減輕其刑,但未包括犯栽種大麻之罪而自白之情形,致生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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