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憲判字第10號【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案】

#本判決的爭點: 聲請人因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事件,被國稅局要求公司補繳稅額136萬元,公司在提起行政救濟敗訴確定後,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

 

#憲法法庭判決摘要:若公全數為境外股東,除例外情形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實際繳納稅額所生之可扣抵稅額) 外,於營利事業所記載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與應報列金額不符時,一律要求營利事業補繳差額,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

 

#相關概念補充:

如果股東是外國人的話,如何納稅?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境外納稅義務人的所得稅課徵方式不太一樣,所謂的「境外」是指在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的情況。

所得稅法的做法是,直接在給付時扣繳。不然納稅義務人在境外,根本沒辦法要他們主動申報,就算要罰也罰不到,因此只能在給付時就先預扣稅額,這種情況我們稱為「就源扣繳」。

唯一的例外在如果公司當年度沒有分配盈餘給股東,把盈餘留在公司裡面時,當時的所得稅法規定應該就「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這是為了避免公司為了讓股東節稅,把盈餘留在公司裡面。

在這種情況下,可扣抵稅額是可以用來抵扣的,這是唯一的例外情況。

 

 

考題範例(含解析)

 

( C )29 憲法法庭憲判字112年第10號判決,未區分營利事業是否全數為境外股東,於營利事業所記載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與應報列金額不符時,一律要求營利事業補繳差額,違反何原則?
(A)法安定性原則       (B)權力分立原則       (C)平等原則 (D)比例原則

 

解析:C-

未區分營利事業是否全數為境外股東,於營利事業所記載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與應報列金額不符時,一律要求營利事業補繳差額,其所採分類標準顯然涵蓋過廣,尚難謂與「造成國庫稅源流失,影響國家資金調度」及兼顧稽徵效率之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係對不同之事物為相同之處理而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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