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騎單車撞婦人害摔溝騎走 警:不算肇逃
本案緣由:
高雄大寮發生一起意外,學生騎共享單車左轉,與機車發生擦撞,女騎士連人帶車,摔進排水溝裡,不過這名高中生沒等警方到場,就直接離去,疑似涉嫌肇逃。
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案關鍵:腳踏車不屬於「動力交通工具」
到案後警方表示,由於腳踏車不是動力交通工具,因此不算肇逃,不過仍要負起民事和刑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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