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最新修法配合法緒考題舉例
中華民國 104 年7月增訂公佈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一至第九十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
通常有新增法條,最容易馬上出現考題,本次修法雖然不多,但鑑於考生詢問考試重點及題目,太平還是彙整了新修法內容,讓大家可以用「最少時間」一目暸然考試重點。
新修法後考點及內容如下:文字底下有線,就是表示選擇題容易出的答案選項,其餘法院組織法考點可以點擊連結太平各類考科筆記下載
第九十條
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 、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 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第九十條之一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 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九十條之二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始得除去 其錄音、錄影。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
第九十條之三
前三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九十條之四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九十三條
審判長為第九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之處分時 ,應命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第九十五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 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配合考題舉例
(D )24.王曉明因案上法庭為保全證據,於開庭時將對方所言錄音,然審判長禁止其行為,王曉明依法得?
(A)申訴 (B)行政訴訟 (C)聲明不服 (D)不得聲明不服
(D)25.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 、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外,尚規定?
(A)得錄音、錄影 (B)不得錄音、錄影 (C)應錄音、錄影 (D)應錄音、得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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