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高考、普考刑法手稿解答含歷屆試題

壹、掌握刑法高分原則:
許多人對刑法有先天上的抗拒,但其實它並沒有像想像中的困難,記得一個重點刑法沒有固定正確解答』,只要符合邏輯概念,過程論述分明,那麼就會有一定的分數。
這道理有點像『數學的公式』,只要你理解數學公式的來源(刑法總則概念;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再把公式背下來之後,絕大多數的數學題目都可以迎刃而解。

而在刑法運用上也是如此,首先理解有哪些刑法總則概念,再針對重點會考的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加以背誦,最後配合運用太平的簡單學會寫刑法的公式,那麼穩拿刑法基礎分數,就再也不是問題了。
而且好好運用刑法的寫題技巧』,而不是陷於專研於刑法的學術領域。那麼,你將會發現刑法是門很有趣很容易發揮的科目。
之後隨著~刑法能力逐漸增強後,可以補充『各學者不同的觀點理論,加上實務判例的舉例佐證』,如此一來,刑法就可以朝上高分邁進。

貳、分析106年度刑法題目:
刑法解題百百種,但就是不知道怎麼在「國考有限時間內,寫出相對應篇幅」。

明明就懂題目中要考的刑法概念,然而卻寫不出來或無法在時間內寫完考試重點,分數反而拿不到高分。

有鑑於此,太平運用刑法公式,讓考生們可以國考規定時間內用最簡單方式學會寫刑法,輕輕鬆鬆穩拿基礎分數。

 

考點分析:不作為犯判斷

題目一:甲乙為同居人。乙染有毒癮,數次因吸毒而入獄。一日,乙吸毒後,渾身癱軟,性命危 急,甲急切準備電召救護車,乙則擔憂因吸毒而再度入獄,極力阻止。甲因乙的苦求,遲至一小時後,乙完全失去意識,才電召救護車送醫。送至醫院,已失去生命跡象。專家鑑定,即使甲並未遲疑,盡速將乙送醫,乙也因為多重器官衰竭,根本無法救治。問:甲成立何罪?(106高考)

答:本題,甲是否成立殺人罪之不作為犯,關鍵在於是否對乙有保證人地位,茲就相關說明如下:

 S__144850946  

 

考點分析:因果關係、中止(障礙)未遂判斷

題目二:甲暗夜持刀追殺乙,企圖置之於死地,揮刀兩次,砍傷乙之手臂。乙驚慌逃命,甲追逐數百公尺,氣力不繼,無法再追。乙慌不擇路奔逃,並不知道甲已經放棄追逐,略一恍神, 跌入一處深洞,因跌勢凶猛,頭骨破裂死亡。乙所跌入的深洞,乃因施工人員丙疏忽所致。丙負責修復馬路上自來水管線,將人孔蓋掀開後,忘記復歸原位。問:甲、丙成立何罪?(106高考)

 S__144850947  

 

考點分析:偽造及行使公文書、詐欺取財;公式一既遂運用

題目三:甲為某市政府科員,承辦與違建無關的業務。一日,甲以市政府名義發函於乙,告以乙家頂樓的加蓋屬於違建,必須限期拆除。乙為此驚慌不已。甲繼而電告乙,謊稱可以透過關係設法緩拆,但必須給付公關費用。市府公文雖假,但乙處在巨大壓力下,只能匯款十萬元至甲指定的帳戶。不數月,乙的違建依然遭到拆除。問:甲成立何罪?

 S__144850948  

考點分析:詐欺罪判斷公式一運用

題目四:甲在小吃店買餐點,要價一百元,甲付給店員乙五百元,乙找給零錢四百元。甲見乙忙碌不堪,心神不專,告訴乙應該找回九百元,因為甲給的是一千元。乙心疑,甲正色曰:「可以調閱監視錄影器」。乙分身乏術,依意找給九百元。乙營業結束後,察看監視錄影器,始知受騙。

數日後,甲再度光顧同一小吃店,店員乙認出甲的形貌,不動聲色。甲買早點,要價一百元,甲付給五百元,乙故意找給九百元,甲以為乙忙中有錯,欣然把九百元取走。乙則呼喚同事將甲攔下。問:甲的前後兩次行為成立何罪?(106高考)

 S__144850949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如何簡單學會寫刑法

標題可點擊連結-更多歷屆刑法解答手寫放大照片及筆記參考資料

 

106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科    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考點分析:偶然正當防衛

題目三:甲與乙為夫妻,某日二人正要開車外出卻生嚴重爭執,乙怒氣下車。乙隔了十幾分鐘後準備再上車時,看見甲在已經發動的車上駕駛座睡著,乙突升殺機,竟將其所有但向來供甲使用之該車排氣管廢氣引入密閉車室內,希望甲在熟睡中中毒身亡。乙完事後,甲不知為何突然醒來,見乙仍未上車,一時暴怒,想起該車為乙所有,甲隨手拿起車上尖物,將前擋風玻璃擊碎,卻不知因此救了自己一命。試問甲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處?(106年高考行政)

 

答:甲之行為係屬偶然正當防衛,應論以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一)偶然正當防衛(容許構成要件之主觀錯誤):意外防衛、假想防衛,指客觀上雖有不法之侵害,然主觀上行為人全然不知,而已加害心態實現防衛權利之效果。

 

(二)正當防衛要件: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線人不防全遇→口訣表示

1.侵害需屬在:指侵害正在進行中或開始,若已結束則不可反擊。侵害之行為已達防衛者最後有效之防衛時點,超過這個時點,無法達防衛目的或需承擔風險,例如強盜犯已拿出刀子尾隨婦女後面。

2.侵害需為之行為:不包含自然力、物力,但若操縱動物傷害人則亦屬之。 

  1. 3.    侵害需屬法,指足以破壞一切法益及妨害權利之行為。

4.出於衛意思:互毆不算,偶然正當防衛也不行。

5.需為防衛自己或第3人利:指防衛自己或第3人之法益,含人格、隱私權之侵害,不包含國家權力,如人民包圍警局因侵害國家公權力,警察不能主張,而將之射殺。

6.不得必要之程度:即以實施情節判斷,從客觀審察,反擊是否屬必要。

 

(三)結論:本題中,該當刑法第 354 條之故意毀損既遂罪、不能阻卻違法,充其量僅為責任上之減免與否之問題。

 

 

題目四:甲想要殺害住在宿舍 30A 室之乙,卻誤闖 30B 室丙之房間,甲見床上有人,即對其頭部位置開槍。其實床上之丙早在數小時前,因厭世服毒自殺。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106年高考)

(一)甲誤丙為乙而開槍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1.客體錯誤

2.構成要件該當:

(1)主觀上,甲對丙開槍,將致人死具有知與欲,具殺人故意,甲依上述「客體錯誤」之說明,因乙丙在法定評價相同,故不能阻卻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2)客觀上,甲誤認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丙,造成丙可能被殺害之行為,依台上76年192號判例,二者間具有因果關係,且具客觀可歸責性,符合客觀之要件。

3.成立本罪: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之事由,成立本罪。

 

(一)不能未遂判斷標準:

1.客觀危險說: 主張應以「客觀上有無危險來區別不能未遂」,以行為當時存在之所有客觀具體事實來認定,依本題中,丙早已服毒自殺身亡,被害人絕無被殺之危險,故行為為不能未遂

2.主觀危險說:依行為人之目的實現計劃予以觀察,如照行為人所計劃之情形實行時,對法律秩序構成危險,故應認為普通未遂,如未對法律秩序構成危險,則應認為不能未遂犯。本題,就行為人之計劃發展,是會傷害被害人的生命,故為障礙未遂

3.重大無知說:由第三人角度來判斷,是否絕無發生結果的危險,係出於重大無知而成立不能未遂,反之則成立普通未遂。本題中,甲仍作出「殺人行為」之高度危險性,其因丙無法再死一次所發生障礙,應為障礙未遂犯。

 

 (三)結論:本題採重大無知說,甲成立殺人未遂罪

 

 

106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科:法律廉政科 目:刑法概要

題目一:甲受雇在某職業賭場從事清潔工作,並負責幫賭客買便當,泡茶煮咖啡。一日,賭場受到警方查緝。警詢筆錄中,甲坦承在賭場從事前述工作。檢察官以刑法第 268 條賭博罪的幫助犯將甲起訴。問:起訴是否有理?(106年普考)

(一)甲從事清潔及幫買便當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68條賭博罪之幫助犯:

1.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2.幫助犯之直接重要關係

(1)幫助行為除須對主行為具有某種程度之助益外,尚須與主行為之間具有「直接關係」。若幫助行為與主行為之間並無直接關係(就正犯之犯罪計劃或目的達成,無關緊要者),即不屬於幫助行為。

(2)實務:幫助犯之成立,除須具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與行為外,仍須所為幫助行為與正犯所實行之犯罪間,具有直接之影響(96 年台上字第 6822 號判決參照)。

3.構成要件不該當:本題中,甲幫忙行為僅限購買便當和清潔工作,於係屬『無效幫助』並無直接重要關係。

4.小結:甲係屬無效幫助,不成立本罪之幫助犯。

 

()結論:基於幫助犯之成立,尚須與主行為之間具有「直接關係」,故起訴無理由。

 

題目二:甲為某市政府科員,社交廣泛。甲印製名片;虛構自己的職稱為科長,以便在社交場上更易周旋。一日,甲收到訃聞,為討好喪家並顯示自己與市長頗為親近,未經同意,以市長之名送出幛儀,書寫「英年早逝,某市長敬輓」。甲受到舉發。問:甲的前述兩種行為是否有罪?(106年普考)

(一) 甲印製名片虛構科長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罪

1.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2.構成要件不該當:偽造係指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內容虛偽不實之文書。不僅文書之製作名義人須出於假冒,尚須內容出於虛偽不實。倘行為人有權製作文書,則其內容雖虛偽不實,亦非刑法處罰之偽造行為。

 

(二)甲以市長之名書寫幛儀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罪

1.本罪構成要件,除須符合上述偽造文書要件外,尚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始足當之。

2.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係指特定或不特定人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偽造行為而有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而言。

3.本題中,甲雖冒用市長之名,惟贈予幛儀乃民間習俗,且甲所書寫內容,其內容並無虛偽不實可言,依一般社會觀念,亦未對公共利益或市長信用真實性有任何損害之虞。

 

(三)結論:甲兩種行為,無罪。

 

題目三:甲夜裡停車在路旁休息,突有人敲打車窗,甲見此人神色慌張,以為搶匪,急切發動逃離。忙亂中,打成倒車檔,撞上後方機車騎士乙。乙車毀人傷,甲亦因而無法走脫。敲打車窗之人表示,自己的汽車拋錨,意欲請求甲協助。問:甲的行為有無阻卻違法事由?(106年普考)

答:本案甲行為係屬誤想緊急避難,無法阻卻違法宜討論過失,茲就其相關說明,分述如下:

(一)誤想正當防衛之不同見解:

1.理論(嚴格故意理論):認為故意除對於該當於構成要件事實的知與欲外,更包含了不法意識,因此,行為人不論對法律或事實的認識錯誤均足以影響故意的成立。

2.理論(嚴格罪責理論):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僅欠缺違法性認識,並不排除行為人主觀之故意,僅能依其錯誤,決定行為人之罪責是否阻卻或者減輕。

3.制罪責理論:由於容許性構成要件錯誤與欠缺不法構成要件事實認知(欠缺故意)的情形「結構類似」,因此類推適用欠缺故意的概念。

4.律效果之限制罪責論:非構成要件錯誤也非禁止錯誤而是一種獨立的錯誤類型,準用過失犯的法律效果。

 

(三)結論:學說上多數見解係採法律效果之限制罪責理論,依此說則本案丙應類推適用過失犯,無法阻卻違法

 

考點分析:加工自殺判斷公式一運用

題目:乙遭逢情感創傷,更兼失業,生活資源頓缺,萌生辭世念頭。一日,乙酒後昏亂,向友人甲表示其再無生存勇氣,央求甲協助其解脫。甲清楚知道乙的困境,誤認寂滅為樂之意,認為乙常在苦痛中輪迴纏縛,不如就此斷滅。甲於是購買足以致死之農藥一瓶,交乙自行飲下。乙喝下該農藥,疼痛不堪,變更心意,甲忙將乙送醫,卻已回天乏術。問:甲成立何罪?(106年普考)

(一)甲買致死農藥給乙,不成立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

1.刑法第275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

2.構成要件不該當:

(1)受其囑託而殺之:係指被害人已有自殺之決意,而「直接、主動、明確且真摯地」向行為人請託將其殺害。

(2)客觀上,雖友人乙表示其再無生存勇氣,但乙係在酒後昏亂中請託甲將其殺害,亦即乙請託時欠缺完全自主之意思決定能力

3.小結:乙非加工自殺罪適格之行為客體,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二)甲買農藥給乙導致乙死亡之行為,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1.構成要件該當:

(1)客觀上,購買足以致死之農藥一瓶,交乙自行飲下,致乙產生死亡結果,兩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乙死亡可以歸責於甲,符合客觀之要件

(2)主觀上,甲基於刑法第13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甲對其行為將致乙死亡有知與欲,具本罪之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2.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3.不另討論中止犯

(1)中止犯:係指行為人於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後,出於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發生之未遂犯

(2)本題中,甲雖出於己意而有防止乙發生死亡結果之決意而將乙送醫,但乙已回天乏術而死 亡,不符合中止犯之要件。

 

(三)結論: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用最簡單方法,穩拿刑法高分

提供近幾年刑法超高分錄取心得分享

以下標題直接點擊連結見證~

105年警特刑法77分錄取104年司法特考刑法70分錄取103司法特考刑法79分錄取102年司法特考77分錄取

三、用最簡單方式學會「寫」刑法

這道理有點像『數學的公式』,只要你理解數學公式的來源(刑法總則概念;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再把公式背下來之後,絕大多數的數學題目都可以迎刃而解。而在刑法運用上也是如此,首先理解有哪些刑法總則概念,再針對重點會考的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加以背誦,最後配合運用太平的簡單學會寫刑法的公式,那麼穩拿刑法基礎分數,就再也不是問題了。

之後隨著~刑法能力逐漸增強後,可以補充『各學者不同的觀點理論,加上實務判例的舉例佐證』,如此一來,刑法就可以朝上高分邁進。

P.S.部落格不定期發表新文章,皆與考情有密切關係,歡迎考生們點擊連結-太平公職考試資源分享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Taiping.examination/按讚分享(獲得重要資訊),或加太平LINE 帳號taipingg(隨時掌握動態資訊更新),便於後續更新資料索取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
最新及免費贈送資料下載、歷屆考古題手寫解答範例下載、太平筆記參考頁數舊生更換紙本筆記(含題庫版)

 

新延伸閱讀其他文章~~~~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更多錄取心得分享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監所管理員(監獄官)筆記文章說明免費彩色版監所法規及監所筆記下載索取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警察特考文章說明警察筆記下載索取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更多讀書、考試小技巧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更多的太平考生獨享服務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申論題高分關鍵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共同科目(國、英、法續、憲法)速成技巧及各科準備方式筆記參考頁數及索取說明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如何簡單學會寫刑法刑法筆記下載索取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太平部落格資源運用說明

標題直接點擊連結~太平公益免費專區

直接點擊連結-太平各類考科筆記下載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太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