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刑法考試罪責-玻璃門擦太亮害客人撞壞牙 業者判拘30

一、時事新聞如下

廳玻璃擦太亮也會出事!台北市吳姓婦人日前至苗栗縣公館鄉一家餐廳詢問訂桌事宜,離開時撞上一片固定式大片玻璃,造成她一顆門牙晃動,婦人提告求償16萬,餐廳朱姓業者不肯接受,民事部分還在打官司,而刑事部份,法官認定餐廳有過失,依《業務過失》罪嫌判決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全案因故已定讞。

 

判決書指出,被告朱竑睿(45歲)是公館鄉「尚宏客家餐廳(已改名)」負責人,本應注意所經營餐廳內的行走動線,以指示路線圖標示明確,且餐廳進出大門設置四片透明玻璃門應張貼警告標語,以餐廳內客人發生危險。法官調查,吳姓婦人(50多歲)5211720分許,進入餐廳洽詢訂桌事宜,離開時撞上一片透明玻璃門,致臉部挫傷及左上正中門牙冠搖晃傷害。

 

吳女事後提告,朱對檢警傳喚起初相應不理,直到檢方開出拘票才接受偵訊,檢方最後依業務過失罪嫌將朱起訴。法官認為朱身為餐廳負責人,對餐廳內之行走動線應妥善規劃、註明標示,以防客人因不熟悉環境,走動時發生意外,因朱告疏未注意及此,對於本件意外發生確實具有相當過失。

 

朱竑睿說,大門共有4片落地玻璃,中間2片電動門貼有歡迎光臨字樣,當時吳姓婦人自電動門走進餐廳,詢問菜單和價錢,並未留下用餐,離開時邊走邊低頭看手中的菜單,誤撞北側的固定玻璃門,「明明是自己疏失,為何要餐廳負責?」

 

朱說,原先在調解委員會時他願意賠償2萬元,吳婦稱去植牙,要求賠償65千,雙方調解無效才告上法院。後來檢察官起訴後,她改口追加精神賠償共要求賠償16萬,民事訴訟仍進行中。朱說,本月初餐廳友人代收刑事判決書,結果未及時告訴他,看到判決書已超過上訴時效,只能無奈繳交3萬罰金。(楊永盛/苗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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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考類似題目

題目:母親甲,攜三歲的小兒在便利商店購物。甲先裝滿一大盒熱騰騰的關東煮,放置在結帳櫃檯上,又走回貨架,挑選物品。此時,小兒伸手拿取桌上的關東煮,卻打翻淋在頭臉上,導致多處燙傷。店員乙雖注意到小孩的舉動,但忙於幫其他顧客結帳,且立於櫃檯之內,來不及防止。問對於小孩的燙傷,甲乙是否有罪?

以下為太平節錄參考太平筆記:題庫版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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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公式-解答如下

擬答:

 (一)甲將關東煮放置於櫃檯上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之不作為:

1.保證人地位:行為人對被害法益,有監督保護義務,藉不作為方式而成立犯罪可能,此義務狀態存在稱「保證人地位」。本題,甲基於「依法令規定所生之作為義務」及「危險前行為」,身為母親對於未成年小孩有保護義務,加上又將熱騰騰的關東煮放到櫃檯上,製造小孩受傷風險,因此具有保證人地位

2.準因果關係:不作為與結果之間之因果關係,很難予以證明,故僅得以可能性之推測,如行為人有所作為時,結果極可能不致發生時,則認為不作為對結果之發生具有因果關係。

3.構成要件該當:

(1)客觀上,甲若未將熱騰騰的關東煮,放置在結帳櫃檯上,乙相當可能免於受傷,可認為甲與小孩受傷結果有因果關係,符合客觀之要件。

(2)主觀上,甲應對小孩可能會拿取關東煮而致傷有預見可能性,具過失,符合主觀之要件。

4.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之不作為犯

 

(二)乙未防止小孩拿取關東煮的行為,不成立過失傷害罪之不作為犯:

1.保證人地位與準因果關係說明已如上述。

2.本題,乙基於「基於習慣、法律精神之作為義務」係為超商店員「場所持有人」而負有保證人地位。然本案傷害情事之發生並非因為關東煮販賣區的設置不良所致,而係顧客甲將關東煮放在櫃檯後疏未注意所致,此一部分和店內商品、設備的安全性並無關係,應不在乙的保證義務之範圍內。

3.小結:乙對於小孩的受傷欠缺保證人地位,不成立本罪。

 

(三)結論:甲成立過失傷害罪;乙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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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理有點像『數學的公式』,只要你理解數學公式的來源(刑法總則概念;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再把公式背下來之後,絕大多數的數學題目都可以迎刃而解。而在刑法運用上也是如此,首先理解有哪些刑法總則概念,再針對重點會考的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加以背誦,最後配合運用太平的簡單學會寫刑法的公式,那麼穩拿刑法基礎分數,就再也不是問題了。

之後隨著~刑法能力逐漸增強後,可以補充『各學者不同的觀點理論,加上實務判例的舉例佐證』,如此一來,刑法就可以朝上高分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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