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學大意(法緒)時事考題討論-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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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修法如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0311號令修正公布第63-1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63條之1(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如有需要借調相關機關專業人員協助偵查之權限)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項職務時,得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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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27.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各級法院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下列何種措施?
(A)成立特別偵查組調查 (B)成立打擊專案組調查
(C)借調相關機關專業人員協助 (D)以上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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