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747號【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徵收地上權案】重點解析與考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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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號解釋:人民土地未經徵收,但實際遭公路穿越,超過個人社會責任所忍受範圍,卻未得到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如高公局)向主管機關(如內政部)申請徵收地上權。
另複習400號解釋:人民財產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份的權能。若既成道路變成公用地,要徵收,還是要給予補償。否則,將違反平等原則。
(一)大法官解釋原文:
「司法院解析導讀」: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10_02.asp?id=259170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747 號【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徵收地上權案】 |
解釋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6年3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060007343號 |
解釋文 |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定有明文。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之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而不依徵收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者,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制定公布之同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前,應先與所有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1項主要意旨相同)第57條第1項規定:「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3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未就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有所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解釋意旨,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
二、配合時事舉例國考範例題目:以下節錄太平筆記(可點擊連結
( D )171 下列何者非屬大法官釋字有關土地徵收補償及人民財產權之保障闡釋之意旨?
(A)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B)財產權之保障旨意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
(C)人民的土地如果未經徵收,而實際已遭公路穿越地下,超過個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的範圍,卻未得到補償,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D)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前,應先與所有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申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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