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沒收修法新規定:第38條之2(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以估算認定)


修法與時事,一直以來都是國考的重點。但要如何判斷出考點所在,這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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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緒-沒收條款0323OK  

一、時事新聞如下:

台北市1名林姓拾荒阿伯,去年偷走楊姓男子掛在機車上的4包白米與12罐飲料,總價220元,但吃完沒多久就被警方逮了個正著。士林地院法官判林男拘役30天,但考量他月入僅500元,且楊男也願意原諒,所以依「過苛條款」裁定不須追徵犯罪所得;而這項「過苛條款」,其實源於頂新案。

根據警方調查,學歷僅國小畢業的林男平時以拾荒維生,靠著每個月約500元的收入與妻子度日,但他去年615號發現路邊機車上的塑膠袋內裝有4小包白米、12罐飲料後,竟將整袋物品放進自己的腳踏車菜籃,從容離開。

楊姓車主發現車上東西不見後,氣得在網路上PO文洩憤,還在警方協助下逮到行竊的林男,但他事後得知對方家中經濟狀況極差後,雖表明願意原諒,然而竊盜屬公訴罪,警方最後仍只能將林男移送法辦。

士林地院法官認為,林男擅自拿走白米還吃光,犯意明確,判拘30,得易科罰金3萬元,但考量他是以拾荒維生,月收入只有500元,且贓物僅價值220元,所以依「過苛條款」,宣告無追徵必要。

律師陳克譽解釋,「(林姓男子)已經很難以維持生活,如果我們再去追徵他這些錢的話,可能對他的生活,是有相當的影響,所以我們的刑法上,就有所謂的過苛條款」。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舊的沒收制只能沒收或追徵被告名下的犯罪所得,但頂新案爆發後,魏家財產都登記在公司名下,刑法無從沒收法人財產,所以才修法將沒收範圍擴大至第三人、物,防止脫產,同時設立「過苛條款」,好讓法官能依犯罪情節衡量,避免過苛沒收。

 

二、配合時事舉例國考範例題目:以下節錄太平筆記(可點擊連結

( D )36 下列有關我國刑法之沒收規定,何者正確?
(A)沒收為從刑的一種                    
(B)
供犯罪所用,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應沒收之
(C)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五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D)
若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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