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刑法考試罪責-開賓士酒駕!男大生撞3騎士12傷 母擋媒體嗆:我承擔後果0413OK
一、時事新聞如下

又是酒駕害命!高雄市樹德科技大學一名3年級吳姓男學生,今天(10日)清晨酒駕,白色賓士逆向撞飛3名機車騎士,造成64歲黃姓婦人死亡,34歲李姓男子骨折重傷,62歲蘇姓男子輕傷。吳母到場不滿媒體拍攝,嗆「我承擔後果好不好」。

警方表示,清晨5時多,吳男(21歲)開車返家,行經仁武區澄觀路靠近鳳仁路口,突逆向衝入對向車道肇事,酒測值高達0.59毫克,被帶回警局偵辦。輕傷的男騎士說,賓士突然衝過來,他想閃也來不及。

事發後,吳男的多名親友到場,吳母用手阻擋媒體鏡頭;吳男見狀上前拉住母親,安撫其情緒。被問到知道兒子撞死人嗎?吳母不滿地說,「我承擔後果好不好,你們不要再這樣拍啦!你們還沒當人家父母,你不曉得人家心怎麼過的?

刑法時事------酒駕撞死人0413OK  

 

二、國考類似題目

題目:甲與友人乙至PUB飲酒慶生,甲自恃酒量好,堅持載乙回家,途中不慎撞傷行人丙,在警察抵達前,甲哀求乙留在現場佯裝其才是駕駛,自己迅速逃離現場,乙愈想愈不對,也迅速離開。等到警察到現場時,丙已因傷重死亡。請問甲、乙是否有刑責?

以下為太平節錄參考太平筆記:題庫版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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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公式-解答如下

擬答:

一、甲刑責討論:

(一)甲酒後駕車返家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85-3條第2項危險駕駛致死罪:

1.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雖題意未言明甲呼氣酒精濃度數值,但甲酒後駕車撞傷丙,應係受酒精影響致注意力不集中而肇事,即屬不能安全駕駛;主觀上,甲明知己飲酒,卻高估自己酒量而開車,主觀上有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2.加重結果:依刑法第17條,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3.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不慎撞傷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

1.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甲將丙撞傷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甲明知自己喝酒不能開車,對傷害結果之發生應有預見可能性,顯有過失,符合主觀要件。

2.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不顧而離去之行為,甲成立刑法第185之4條肇事逃逸罪:

1.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甲有駕車肇事,並致丙受傷之結果,且於肇事後未將人送醫,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甲對於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具本罪之故意。

2.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四)甲不顧而離去,導致丙死亡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94條第2項遺棄致死罪之不作為犯:

1.保證人地位本題,甲基於「依法令之行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肇事使人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處置」;因此,甲對丙有保證人地位。

2.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甲未採取任何救助行為而離去,依準因果關係說明,若甲將丙即時送醫,丙可能免於死亡,可認為甲不作為與丙死亡有因果關係,符合客觀之要件;主觀上,甲對於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具有遺棄之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3.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之不作為犯

 

(五)甲罪責:甲成立肇事逃逸罪、遺棄致死罪,兩者保護法益相同,依法條競合論以遺棄致死罪,另與過失傷害罪、危險駕駛致死罪犯意各別,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二、乙刑責討論:

(一)甲求乙佯裝駕駛事實之行為,乙不成立刑法第164條頂替罪:

  1.刑法第164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

  2.構成要件不該當:本題乙在警察抵達現場前業已離開,並無頂替行為,乙不成立本罪。

 

(二)甲求乙佯裝駕駛事實之行為,乙不成立肇事逃逸罪、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

1.構成要件不該當:乙並非肇事駕駛,不成立肇事逃逸罪,且無救助義務,雖甲哀求乙留在現場,但目的在為甲頂罪,而非承擔救助丙之責任。

2.乙非駕駛無義務救助丙,即不成立本罪。

 

(三)乙罪責: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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