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緒(法學大意)時事考題討論-最高法院一○六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借名登記關係之處分效力

雖然我國乃大陸法係,判例於我國並無法律上效力,但具有事實上拘束力。因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所為裁判具有引導下級審裁判、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之作用

故每次民、刑事庭會議決議皆係屬重大影響,也是法科熱門時事考題,不論是在法緒(法學大意)、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都有很高出題率。

而此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主要說明【借名登記關係之處分效力】,然而決議內容,一般考生想要清楚抓住考點是有一定難度。

因此,為讓考生們可以用「最少時間」一目暸然考試重點。太平配合最底下範例題目,讓考生快速進入狀況,掌握最新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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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借名登記效力0403OK  

 

一、時事判例如下:

討論事項:

一○五年民議字第一號提案

院長提議:

    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就特定不動產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乙未

經甲同意,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其處分行為

效力如何?

甲說(有權處分說):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

      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

      、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

      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

      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

      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乙說(原則上有權處分,例外於第三人惡意時無權處分):

      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

      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

      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出名人在名義上為財

      產之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且法律行為之相對人係依該名

      義從形式上認定權利之歸屬,故出名人就該登記為自己名

      義之財產為處分,縱其處分違反借名契約之約定,除相對

      人係惡意外,尚難認係無權處分,而成立不當得利。

丙說(無權處分說):

      出名者違反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將登記之財產為物權處

      分者,對借名者而言,即屬無權處分,除相對人為善意之

      第三人,應受善意受讓或信賴登記之保護外,如受讓之相

      對人係惡意時,自當依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無權處分之規定

      而定其效力,以兼顧借名者之利益。

 

以上三說,應以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議:

    採甲說(有權處分說)。

 

二、配合時事舉例國考範例題目:以下節錄太平筆記(可點擊連結

( A )46甲(借名人)與乙(出名人)成立不動產借名登記關係,然乙未經甲同意,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其處分行為效力如何?
(A)有權處分                             (B)無權處分         
(C)非經甲承認,效力未定                 (D)經甲承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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