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刑法、憲法、法緒(法學大意)時事考點-反年金改革抗議:民眾包圍立法院阻立委進入

 

一、時事新聞如下:

台灣立法院今日(19日)審查備受爭議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軍公教人員不滿年金(退休金)遭砍,昨晚號召群眾「夜宿圍城」,警察出動大批警力維安。今早,立委、官員、立法院職員等試圖進入立法院時,遭到群眾謾罵阻撓,更有立委遭抗議者拉扯及潑水,現場一片混亂,需在警方護送下方可進入立法院。

時代力量籍立法委員徐永明遭到民眾潑水,上衣以及頭髮濕透。(中央社)

台北市長柯文哲:應理性辯論

早上8時,立委陸續返立法院開始審議,不料遭抗議人士包圍,其中時代力量籍立法委員徐永明被拉扯及潑水,西裝被扯掉,扣子也掉了,「已經是近乎圍毆的狀態」。民進黨籍立委王定宇、林俊憲與蔡易餘也在立法院附近遭到抗議者追趕叫罵。

另外,赴立法院參加「前瞻公聽會」的台北市長柯文哲,亦在混亂中「被人趁機揍了幾拳」,台灣外交部長李大維亦遭到群眾追罵。對此,柯文哲表示,台灣應當建立理性辯論,有問題可在立法院辯論,而非用這種方式。

昨晚,監督年金改革聯盟發起抗議活動。(中央社)

百名抗議群眾昨晚「夜宿圍城」

昨晚,監督年金改革聯盟發起抗議活動,自備帳篷睡袋夜宿立法院外,號召「夜宿圍城」。據當局統計,昨夜凌晨抗議民眾逾600人,警方出動2000警力維持秩序,立法院外亦是高架鐵馬,層層鐵絲網,惟今早抗議團體以遊擊戰方式讓警方防不勝防。多名立委助理、立法院職員以及媒體記者無法進入立法院,不斷致電求助,惟在警方協助下方進入立法院。

據悉,年金改革中,最受爭議的是將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制度取消,新改革草案中,現行18%的利率將逐年調降,6年後歸零,引發軍公教團體抗議。

 法緒-反年金改革抗議0425OK  

 

二、配合時事舉例國考範例題目:以下節錄太平筆記(可點擊連結

(D)158大法官釋字第717號解釋,有關於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下列何者正確?
(A)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違反退休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
(B)
訂定所得替代率上限,已嚴重影響在職公教人員之基本權益,違法憲法保障之工作權
(C)
為保障人民權益,法律之變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形式溯及既往,以維護法律明確穩定性
(D)
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兼顧國家財政資源永續運用之重要目的,是基於公益考量。


考點分析:公然聚眾不解散罪

題目:某甲首謀召集三五好友前去市政府前抗議,並拿出雞蛋丟擲大門,受該管警察局解散命令五次,始行解散,問甲之罪責?

(一)甲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

1.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仍不解散。

2.構成要件不該當:

(1)公然:指使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且不限於公共場所,即便為封閉場所,有特定多數人,仍為之,如大學的中正堂。本題中,甲召集三五好友前去市政府前抗議,符合公然聚眾要件。

(2)強暴脅迫:係指以有不法之腕力,本題中,雞蛋丟擲大門之行為,以非和平手段,符合不法意圖為強暴脅迫。

(3)公務員:係指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2款之公務員,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4)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仍不解散:本題中,甲受該管警察局解散命令五次,始行解散,是否仍成立本罪。

A.肯定說:若以受解散命令三次而不解散,即應成立本罪。

B.否定說:實務見解採之,所謂受解散命令三次以上不過是最低之限制,如於受四次或五次以上之解散命令而終於聽命解散者,即無論以本罪之餘地。本罪之設旨,在維持秩序,即解散不能及操之過急,已免造成其反效果。

 

(二)結論:本題採否定說,甲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考點分析:妨害(聚眾)公務執行罪

題目:某市政府之公務員依法拆除一楝違法經營之餐廳時,該餐廳的經營者以及其親友約三十餘人,擋在該餐廳前面進行抗爭。當公務員欲突破人牆時,事先邀集群眾並且在場指揮的某甲,大聲號令在場的群眾以雞蛋攻擊公務員。此外,在場尚有某乙與某丙,此二人並未親自公對務員投擲雞蛋,只是,其中的某乙不斷幫忙搬雞蛋,而某丙則是不斷大喊:「趕走這些拆餐廳的人!」試問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各成立何罪?〈105年普考〉

 (一)群眾以雞蛋攻擊公務員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1.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
2.構成要件該當:公務員依法拆除建物群眾以雞蛋攻擊符合妨害公務罪之客觀要件;且群眾對其行為將妨礙公務員執行公務有知與欲,符合主觀之要件
3.小結: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乙、丙三人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36聚眾妨害公務罪
1.刑法第136條:公然聚眾犯刑法135條之罪者。處罰之對象包含,在場助勢之人、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2.甲為本罪之首謀
(1)成立妨害公務罪已如上述。
(2)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甲大聲號令已屬首倡謀議者,策劃、支配團體犯罪行為,倘兼下手實施仍屬首謀,不生想像競合問題主觀上,甲對於上揭行為有知與欲,具本罪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3)小結:甲之行為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3.乙為本罪之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乙雖未親自對公務員投擲雞蛋,惟不斷幫忙搬雞蛋,以為供應群眾投擲雞蛋之妨害,顯示乙雖非首謀,卻為在場施強暴脅迫而妨害公務之人。
4.丙為本罪之在場助勢者:丙雖然未動手,尚未達於幫助之程度,然不斷大:「趕走這些拆餐廳的人」顯然丙僅在場張揚聲勢,故成立聚眾妨害公務罪之在場助勢者。
5.不另討論刑法第283條之聚眾鬥毆罪:因實行聚眾毆打執行公務之傷害暴力行為手段
 
(三)結論:甲、乙、丙成立聚眾妨害公務罪;甲為首謀、乙為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丙為在場助勢者,分別論以刑責。
 
 

用最簡單方法,穩拿刑法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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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最簡單方式學會「寫」刑法

這道理有點像『數學的公式』,只要你理解數學公式的來源(刑法總則概念;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再把公式背下來之後,絕大多數的數學題目都可以迎刃而解。而在刑法運用上也是如此,首先理解有哪些刑法總則概念,再針對重點會考的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加以背誦,最後配合運用太平的簡單學會寫刑法的公式,那麼穩拿刑法基礎分數,就再也不是問題了。

之後隨著~刑法能力逐漸增強後,可以補充『各學者不同的觀點理論,加上實務判例的舉例佐證』,如此一來,刑法就可以朝上高分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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