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狗嗆警遭法辦 警被控濫權違法搜索(警察法規)

 

一、  時事新聞如下:

員警盤查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引發風波後,台灣社會對於警方盤查,掀起「事實足以認定」與「合理懷疑」爭論,雖然犯罪事實認定再加上錄影蒐證,是比較嚴謹的做法,能避免爭議;但基層員警普遍仍認為,為了有效打擊犯罪、維護治安,只要員警「合理懷疑」就可以攔下人、車盤查。但「合理懷疑」這種自由心證的攔查標準,容易造成警民之間的誤會與衝突,家住新北市的陳男(三十六歲),向本刊投訴台北市大安分局員警涉嫌濫權違法搜索,陳男表示,今年二月九日凌晨十二點多,開車行經台北市辛亥路一段地下道,遇到台北市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架設的路檢站。

陳男當時車上載著女友和一隻高齡十五歲的博美犬,遇到警方臨檢,他認為自己沒有違規,也無喝酒及前科,便習慣性的搖下車窗配合盤查,但陳男發現有兩位員警,為了查探車內有無可疑物品,拿著手電筒不斷以強光照射車內。因小狗眼睛因為高齡而退化,左眼已經失明,陳男擔心愛犬眼睛受強光刺激,便對執勤員警說:「臨檢可以,不要拿手電筒照射車內。」

陳男表示,其中一名員警隨即回說:「照又怎樣!我就是要照!」便要求陳男將車子熄火和出示駕照。陳男配合二警要求,出示駕照和行照後,又遭警方命令下車,陳男此時開始覺得警方有意刁難,為求自保,下車後便打開後車門,取出DV錄影機並要求看警員編號。「我覺得拿DV蒐證的行為惹惱了警方。」陳男表示,當時站在車頭的一名王姓員警,看到他拿起DV就大喊:「你給我幹什麼!」便衝過來打他,陳男回答:「什麼幹什麼?我有兇你嗎?」

此時王警喊:「你說幹什麼,你說幹!」欲搶奪陳男手中的DV,認為陳男罵幹,是公然侮辱和妨礙公務的現行犯,將陳壓制在地。陳男認為自己沒有辱罵員警,卻遭到上銬逮捕,心有不甘對著王警痛罵:「做警察做到這麼可憐,用這種方式在找麻煩!」「我何時對你幹譙?你講啊!你是不是男人?」並揚言對警方提告。王警隨後告知陳男:「因涉嫌侮辱公務人員及妨礙公務罪,有三項權利,一、可以保持沉默、二可以選擇辯護人…。」但王警權利還未宣讀完,便出手掐住陳男的脖子,壓制陳男坐在分隔島,過程都遭謝女錄下。謝女見到男友遭王警掐脖,也向警方抗議,警方向謝女表示,認為陳男在場的言行,已構成妨礙公務及侮辱公務人員的要件,謝女反駁,認為是警察先罵人的;就在此時,王警氣呼呼走向陳男的轎車,邊走邊碎念:「我跟你講,現在就成立了啦!我現在就附帶搜索。」

陳男認為警方此時對他的車子進行搜索已屬違法,要求謝女馬上打電話報警,謝女說,在報警的電話中,她要求由公正第三方檢視雙方錄影內容,還原當時情況,才能知道男友是否有辱罵員警的情事。謝女還指控王警對她施暴,在等待其他單位警方到場的過程中,王警發現謝女在拍攝搜車過程,便表示DV是證物,必須要扣押,走向謝女要求交出DV,謝女不從,王警便從後追來拉扯謝女頭髮,並出拳重捶肩膀,導致謝女右肩有大片瘀傷。

陳男和謝女最後連人帶車遭員警帶回派出所,警方依妨礙公務、公然侮辱、傷害等罪名,將陳男移送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令陳男一萬元交保,陳男交保後立馬和女友到醫院驗傷,並對王姓等三名員警,提出傷害、強制、公然侮辱等告訴。經此事件,陳男認為王警等人在執行臨檢勤務時,為求績效,利用民眾不清楚法規及不想被警方認為是罪犯的心態,常要求民眾打開皮包供警方翻查,甚至對車輛進行搜索,認為警方這麼做是侵害人權,便找友人蒐證。

影片拍攝於四月一日晚間十一點,側錄大安分局在辛亥路地下道路檢站的執勤狀況,發現警方多次要求民眾同意警方搜索,影片中可見一名中年男子,下車配合警方臨檢,不只車內遭到警方搜索,員警還將手伸進中年男子牛仔褲袋翻找,又要求中年男子將口袋內的物品掏出,接著拉開外套胸前口袋拉鍊檢查,都查無違禁品,才讓中年男子離去。

台北市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所長陳育健表示,陳姓民眾搖下車窗後,制止員警用手電筒照射車內,值勤員警認為有異常反應,才要求陳男到臨檢區內,陳男一下車,就到後座拿出DV,要求員警提供編號,員警再請謝姓女子下車,這時陳男開始跟員警大聲,阻止女友下車,講了一個幹字,員警才上前逮捕陳男;警方全程都有錄影,但因為進入司法程序無法提供,逮捕過程中員警和陳男有對抗,雙方都有受傷;因為我們將陳男逮捕,已經進入刑事調查的程序,員警才對陳男車輛進行搜索,為免謝女闖入隔壁車道發生意外,才將她暫時性的管束,沒有施暴,至於陳男另外拍攝的臨檢內容,警方在路檢時,搜索須取得民眾同意,若民眾不同意,制止員警我們就會馬上停止。律師廖芳宣指出,民眾在路檢點遇到警方實行臨檢,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警察可對人民進行攔停、詢問、要求出示身分證,若警方未持有搜索票,民眾可以拒絕警方搜索。

若警方在無搜索票情況下直接進行搜索,事後才要求民眾簽下「自願搜索同意書」屬違法搜索,民眾可拒簽,若民眾和警方發生衝突,遭警方認定妨礙公務和公然侮辱以現行犯逮捕,民眾如不服,應由司法調查,若調查發現警方證據不足或無相關情事,民眾可提反告!(撰文:洪玲玲)

 警察法規-護狗嗆警遭法辦0429OK  

二、配合時事舉例國考範例題目:以下節錄太平筆記(可點擊連結

題目一:法律保障人民基本權有不受侵害之權益,試述警察職權發動原則,並舉例何謂「合理懷疑」?

答: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三大原則:****比目成→口訣表示 

1. 例原則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面對多數可能選擇之處置,應該於方法與目的間優劣之結果,斟酌更有利者而為之。 

2. 的原則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2項)。我國憲法第23條亦定有明文其比例原則

3. 依法行政原則(信原則):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3項)。以杜絕實務上程序不法之爭議,實現程序正義原則,俾對人權有所保障,實踐誠信原則的具體表現。

 

(二)警察職權行使基本原則****公職、補法則→口訣表示

1. 警察共原則 :警察以維護社會公共安寧秩序、防止一切危害為主要任務,對於不直接影響公共安寧秩序之個人生活,均以不加干涉為原則,亦稱私生活自由之原則

2. 接原因原則:警察職權之發動,以社會公共安寧秩序被危害,或有危害之虞之直接原因為限,不能對危害發生之間接原因行使職權,以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3. 充性原則: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得行使警察職權,但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4. 落實律保留原則:因警察行使職權時,採取必要強制手段、措施而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予以明確之法律授權依據,以落實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

5. 警察任原則:係指對於違反警察法規規定義務而應負其責任。故對於社會成員之個人有客觀之違警狀態存在時,即可加以命令與強制,而不必如刑事責任之成立,須以故意為要件。

 

(三)合理懷疑:指必須有客觀之事實作為判斷基礎,依據執法經驗,所做成的合理推論或推理,而非單純的臆測

1. 情報判斷之合理懷疑:如警察由曾經提供情報的線民口中得知,某人於假釋期間仍隨身攜帶武器且車上藏匿毒品,因而對其實施攔車盤查。

2. 由現場觀察之合理懷疑:如警察深夜於曾經發生縱火地區巡邏,發現某人手持打火機並提著一桶汽油,在騎樓下逗留徘徊,而懷疑其可能從事縱火犯罪。

3. 由環境與其他狀況綜合研判之合理懷疑:如夜間巡邏,發現某車內滿座有特殊口音乘客,有企圖逃避或不正常駕駛行為,又當時濱海地區適合船隻靠岸,因而懷疑該車內可能載有偷渡人民。

4. 由可疑行為判斷之合理懷疑:如深夜時段,在一個高犯罪區域的街道上,發現某人所離開之公寓,(層藏匿毒品罪犯處所),神色慌張,迅速走避,而懷疑該某有藏匿毒品的嫌疑。

 

題目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實施身分查證(盤查)得採取之措施、界限及應踐行之程序為何?被盤查人若當場表示不服警察之盤查,警察應如何處理?試論述之。

答: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茲就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下以本法代之)規定,分述如下

 (一)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之必要措施(手段):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難尋增減→口訣表示

1. 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攔停即使其停止前進;或使非行進之人停止其動作。惟因非逮捕,故無須達到相當理由之程度,且無須法官介入及申請令狀。

2. 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若被攔停人不實答覆或不為答覆,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受調査人不可保持緘默而拒絕陳述其姓名及住居所或不實陳述。

3. 令出示身分明文件:主以辨識真實身分。

4. 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査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該檢查行為僅止「拍搜」,係以雙手從衣服外部由上而下進行拍搜,拍搜範圍僅限於被拍搜者立即可觸及範圍之物,不及於其所有物。

 

(二)身分查證之界線及限制:****六無聲限贏→口訣表示

1. 須符合查證要件(須有本法第6條規定之情形):如有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始得查證。

2. 不得限制檢查:警察人員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査。

3. 表明分證件: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理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4. 臨檢應於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無從確定其身分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5. 警察不得妨礙人民之: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3項)。

 

(三)不服盤查流程處置: ****色情摸(三人)意願→口訣表示

1. 適用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査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之規定。

2. 帶往務處所査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査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査證。

3. 不享有緘:否則即有受三個小時行政逮捕之危險。警察若無法於三小時內達到査證身分之目的,應即放行。

4. 表示:臨檢、身分查證人不同意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若異議無理由則續行臨檢。

5. 提起訴及行政訴訟: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   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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