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時事考題討論-2018年5月份最新修法-刑法第190條之1流放毒物罪
(一)本次修法重點:刪除原本「致公共危險」之具體危險犯,改為抽象危險犯(一但完成此行為,無論結果,即成立本罪)。
(二)增列不罰情形:避免產生過重之刑罰。
一、修法完整條文如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條文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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