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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罪責考點-公共危險-縱火罪

 

一、時事新聞如下

新北市三重區車路頭街今上午驚傳火警,38歲鄭姓男子假藉抽煙,卻對路邊的機車縱火,所幸民眾即時發現快速撲滅,機車手把部分遭燒毀,未有嚴重災情,鄭男到案後否認犯行,警方現朝公共危險罪嫌偵辦。但本刊調查發現,鄭男父親是資深藝人康龍,母親則在去年初的火警意外中喪生。

今日上午7時許,鄰居發現住在5樓的鄭男下樓抽煙,他躲在柱子旁行為鬼祟,他一離開機車便起火燃燒,附近住戶連忙將火勢撲滅,並報警逮人。

據瞭解,鄭男有毒品家暴前科,他落網後否認犯行,表示自己沒有縱火,康龍也被通知到案,他提到兒子的精神狀況有問題,全案朝公共危險罪嫌偵辦。

而去年1月,康龍住家因電暖器使用不慎起火,康龍的妻子不幸喪命,鄭男當時不在家中逃過一劫,卻在一年後縱火滋事,荒唐行徑連警方也搖頭。

二、國考類似題目

 

( )1 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罪質為何?
(A)實害犯           (B)具體危險犯        (C)抽象危險犯        (D)繼續犯
【解 析】抽象危險犯:係指立法者依據生活經驗,對重要法益易生實害的行為,約定為犯罪行為,以規範人民不要為之。構成要件本身以一定的行為方式為要素,犯罪之成立與實際上是否出現危險無關。法官並無須在個案上判斷實際有無危險,因不須有危險結果的出現,一般亦將之歸類為行為犯。簡之,行爲人一旦有該行爲,立法上即擬制具有危險性,不以發生實害爲必要,罪已成立,僅既、未遂有別而已

( )7 甲因不滿遭雇主乙解雇持汽油桶至乙之房屋縱火,乙之房屋起火後延燒鄰居之3楝房屋,皆付之一炬,所幸乙與鄰居均不在屋內。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甲應論處一個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
(B)甲應論處四個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數罪併罰
(C)甲應論處一個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罪
(D)甲應論處四個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非人使用住宅罪,數罪併罰
【解 析】本罪之「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係指住宅處於可供人使用之狀態,但毋須放火當時有人在裡面爲必要。另放火罪之罪名數計算,不以放火燒燬之房屋數計算,應以放火行爲數爲準。故本題中,甲雖然燒燬四棟房屋,惟其僅一個放火行爲,仍僅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

 

考點分析:既遂、未遂判斷

題目:甲為報復公司的解僱,得知公司在郊外之倉庫存放許多貨品,於是趁管理員外出用餐而無人看管時,放火燒掉該倉庫。未料甲剛潑灑汽油而點火後,管理員卻正好返回,為了避免鬧出人命,甲趕緊將火撲滅,然已經將倉庫之一部份牆壁燒燬。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罰?並說明理由。

答:本題應先判斷甲是否有中止未遂減刑之適用,另討論其罪刑是否達放火之既遂,茲就相關說明如下:

()中止犯成立標準:需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並區分為「既了未遂」或「未了未遂」

  1. 「既了未遂」與「未了未遂」之區分,學說上有不同說法,應以行為人「行為後的主觀認識」有無發生結果的可能來判斷為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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