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緒(法學大意)時事考題討論-二房東報高租金賺差價 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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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時事考題 #文章有幫助請幫忙留言+1

民法在法學緒論(法學大意)上,一直都是考試重點,且所佔比例非常重。偏偏,民法法條共有1225條,就算光看一遍不用背,也要花幾個小時。因此,考生準備民法上,一定要有方法,而不是傻傻背法條

再者,民法可以說是和一般民眾生活息息相關,只是你不知道,原來這都有受到民法約束。

故太平陸續會針對時事文章,舉例配合國考常見題目(最底下),以增進大家對民法的理解,希望能對初學者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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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事新聞如下:

小明在網路上看到阿華有多的房間要分租,就跟阿華約了時間去看房。阿華告訴小明,他跟原房東租整層公寓租金是兩萬元,如果小明要分租,房租就平分、一人一萬,小明想想覺得可以接受,就同意簽約。
沒想到搬進去後,有一次在樓梯間遇到鄰居,聊天才知阿華說謊,原房東開的租金只有一萬二,等於現在的租金大部分都是小明付的,阿華每個月只付二千元,小明氣不過地找阿華理論,但二房東阿華隱瞞實際租金的行為,算詐欺嗎?
律師康鈺靈表示,法律中「詐欺」的定義就是施用詐術,告訴對方一個不實的資訊,但實務上什麼樣程度的隱瞞算是詐欺?她舉例:消費者去服務店買衣服時,老闆或店員可能會以「衣服是成本價」等話術,刻意報高或隱瞞成本,來讓消費者產生「業者沒賺多少」或「價格划算」的印象。同樣都是告知不實資訊,但要以此認定為詐欺恐怕有困難。
依據《民法》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份轉租於他人。所以是租賃房屋,若無特別約定,基本上當二房東並不違法。因為房客與二房東之間的契約關係僅存於兩人之間,與二房東跟原房東的契約無關;故只要二房東能確保其房客的居住權益,房客便不能以此要求無條件退租。
除非說若是原房東早就先行約定不得轉租,二房東卻仍擅自出租,這時候原房東當然有權利要求終止契約,請二房東(甚至房客)搬離;而因二房東之故被迫搬離的房客,則可向二房東請求因此所受損害賠償。(撰文:陳奐宇)

上述新聞資料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017/968220/

二、配合時事舉例國考範例題目:以下節錄太平筆記(可點擊連結

※民法考題

( A )52.甲向乙承租房屋,下列何者為是?
(A)除有反對之約定外,甲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B)非經乙之承諾,甲不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C)租賃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甲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D)租賃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甲不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 A )53.我國民法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多少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 C )54.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此即為:
(A)誠實信用原則     (B)公序良俗原則     (C)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D)租賃不破買賣原則

( B )55.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何者負擔?
(A)承租人                               (B)出租人          
(C)承租人與出租人共同負擔               (D)所有承租人

( D )56.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下列何期限?
(A)五年             (B)十年             (C)十五年           (D)二十年

( C )57.我國民法規定,租賃房屋之契約期限超過二十年者,其效力為:
(A)視為不定期租賃                       (B)租賃契約無效
(C)租賃契約期限縮短為二十年             (D)租賃契約期限縮短為十年

※刑法考題

( D )1 甲與乙進人一家珠寶行,自稱緬甸珠寶商,兜售五顆頂級緬甸蛋面翡翠。為取信店家A,表示可由店家指定鑑定師鑑定真偽,經鑑定後,A確定為真貨。雙方議價時,甲、乙二人互相掩護,暗中將真翡翠掉包換成人工假翡翠,最後以一百二十萬元成交。A待他倆離去後,再檢視翡翠,才驚覺被掉包成假貨。甲、乙成立何罪?
(A)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B)搶奪罪的共同正犯    (C)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D)詐欺罪的共同正犯
【解 析】刑法 §339 I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可知竊盜與詐欺之區別在於「被害人有無自行交付」,如屬被害人自行交付(處分)即屬詐欺,而加害人自行取得則屬竊盜。

( C )2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之加重事由?
(A)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B)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C)破壞安全設備犯之
(D)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解 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務員名義犯之。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公三店→口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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