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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罪責考點- 肇事逃逸如何判定?
一、時事新聞如下
從監視器畫面可見,當時天雨路滑,一名媽媽拉著9歲的女兒要到對面買早餐,卻沒有走斑馬線就穿越車道,一名女騎士行經時閃避不及撞飛母女,女兒甚至彈飛將近3公尺遠,幸好母女倆只受到輕傷,兩人爬起後,在雨中緊緊相擁,並一路走到店家內休息,不過摔車的女騎士在第一時間倒地不起,在路人的協助下才被扶起,她看到母女均安,便騎車離開趕上班。
發生車禍後最好不要離開現場,高雄一對母女17日上午冒雨穿越馬路,被一輛煞車不及的機車撞飛,所幸母女僅受輕傷,自行爬起後還在路旁緊緊相擁,但撞到他們的女騎士第一時間卻痛到爬不起來,起身後看到母女無大礙,為了趕上班就先騎車離開,沒想到事後卻被母女的家人指控肇事逃逸,讓她無奈喊冤。
案件曝光後,有不少網友同情女騎士遭遇,但被撞的母女,卻指控女騎士騎太快,「我們看到有摩托車來,我們已經有在閃她了,可是遠遠看她一直朝我們這個方向騎過來,看她好像都沒有煞車的意思。」不過,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人沒有走人行道過馬路可處3百元罰鍰,這對母女任意穿越馬路造成車禍,刑責還待認定,警方也提醒,如果發生車禍,一定要留在現場等警方到場處理,且不任意移動現場痕跡證據,否則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
二、國考類似題目
題目四:甲開車前往高鐵站接朋友。於十字路口等紅燈時,突然遭後方超速行駛的機車衝撞。機車駕駛乙當場跌至馬路上,身體有多處嚴重擦傷,甲則是沒有大礙,只是後車燈受到毀損。甲自認無過失,且為準時赴約,便趕緊開車離開現場。甲的刑責應如何論處?(107年司四)
(一)甲後車尾遭撞,導致乙受傷之行為,甲不成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
1.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甲遭乙撞後,乙受傷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甲遵守號誌,右後方被追撞,無法預見,應無過失,不符合主觀要件。
2.違法性:
(1)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信賴保護原則,可以信賴他人會遵守行車規定。即參與交通之人,可以信賴參與者都可以遵守交通秩序,相互採取謹慎行動,而不用時刻擔心他人違反交通秩序。
(2)本題中,甲遵守交通號誌行經路口,可相信他人會守交通秩序,卻遭乙撞擊,致乙自身危險損害,不可歸咎於行為人甲之過失,阻卻違法。
3.小結: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阻卻違法,不成立本罪。
(二)甲明知乙有傷勢不顧而離去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85之4條肇事逃逸罪:
1.構成要件該當:本法立法目的,為增進行車安全,促使當事人於事故發生時,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減少死傷。故不論是撞人或被撞,皆應協助防止死傷之擴大。
2.本題中,客觀上,甲有駕車肇事,並致乙受傷之結果,且於肇事後未將人送醫,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甲對於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具本罪之故意。
3.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結稐:甲成立刑法第185之4條肇事逃逸罪。
( C )28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以下簡稱本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罪所稱之「肇事」,以行為人對於肇事之發生須有過失為必要
(B)本罪所稱之「致人死傷」,行為人主觀上有無認識,在所不問
(C)本罪所稱之「肇事」,不包含行為人以動力交通工具故意傷害他人之情形
(D)行為人所犯肇事逃逸罪與先前發生交通事故之肇事犯罪,兩罪係屬想像競合關係
【解 析】A-本罪立法目的乃爲維護交通增進行車安全,是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爲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爲已足,至行爲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B-本罪需有主觀上,對致人死或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C-本罪肇事應限於行爲人非故意之肇事行爲。D-先爲過失致人於死罪,僅屬過失犯,其後之肇事逃逸行爲,亦非在過失行爲時所預定,顯係另行起意之故意行爲,依數罪併罰。
( A )29 甲以駕駛貨櫃聯結車為業,某日清晨從公司停車場發車,準備载運貨櫃前往目的地,於倒車過程,因疏於注意,致車尾撞到正騎著腳踏車要去上學的國中生乙,乙跌倒在地,身體多處受傷,但甲卻完全不知情,仍然往前繼續行駛。問甲應如何論罪?
(A)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
(B)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C)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與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兩罪數罪併罰。
(D)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與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解 析】實務判例-肇事逃逸罪要件:1.對於事故之發生-非出於故意爲前提,至於是否具過失並非必要。2.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本題中,由於甲不知情乙受傷,故不成立肇事逃逸罪。
( C )30關於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交通事故之發生係指以出於非故意為前提。
(B)交通事故之發生,行為人是否有過失,並非所問。
(C)近期多數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對於「致人死傷」有無認識,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D)行為人應有停留現場探取救護措施,以防止損害範圍擴大的義務。
【解 析】C-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
( D )31 甲深夜騎乘重型機車載A外出遊玩,行經某路段時不慎撞及路旁之行道樹,造成A倒地後骨折及頭部外傷,而昏迷不省人事。甲因心裡害怕,僅將A移置路旁堤防上,隨即騎車逕自離開現場。A經路人發現而送醫急救不治。醫師判斷當時縱然立即將A送醫治療,亦難以避免最終死亡之結果。試問:
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A)不成立肇事逃逸罪,但成立有義務遺棄致死罪 (B)成立肇事逃逸罪與有義務遺棄致死罪,數罪併罰
(C)不成立肇事逃逸罪,但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 (D)成立肇事逃逸罪與過失致人於死罪,數罪併罰
【解析】91台上字第5471號判決:過失致人於死(重傷)罪與遺棄致人於死(重傷)罪,應以行為人之過失行為或遺棄行為是否與被害人之死亡(重傷)結果有當因果關係為斷。而本題事實不成立有義務遺棄致死罪(遺棄行為與死亡結果無相當因果關係,醫師判斷當時縱然立即將A送醫治療,亦難以避免最終死亡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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