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考試-常見「違規一覽表

本表為常見應考人違規情形,完整之試場規範請見試場規則

資料來源:考選部
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mLaws/wfrmExamLaws.aspx?kind=1&menu_id=318&laws_id=13

 1002OK原來這樣會違規  

壹、扣考(應考人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科成績不予計分)

編號

發生情形

結果

1

把小抄藏在身上或在附發之參考法條中夾帶標註法條條次或其他相關文字之紙張。

依試場規則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夾帶書籍文件」處理。

2

在桌子上、椅子、墊板、原子筆、橡皮擦、修正帶、尺 、手上、腿上或入場證上等刻寫小抄。

依試場規則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在桌椅、文具、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處理。

3

電腦化測驗時,因為題目不會寫,憤而破壞電腦設備。

依試場規則第4條第1項第9款規定「故意破壞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作答設備或系統功能」處理。

 

貳、不予計分

編號

發生情形

結果

1

混合式試題考試結束時誤將試卷或試卡夾在試題上攜出試場。

依試場規則第4條第2項就其未繳交之試卷(卡)不予計分。

2

非外國文科目,使用外國文作答。(外國文科目、專有名詞及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試場規則第10條規定,該作答部分不予評閱計分。



參、扣20

編號

發生情形

結果

1

考試開始45分鐘內或規定不得離場時間內,就繳交試卷或試卡,未經監場人員同意,強行離開試場。

依試場規則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處理。

2

考試試題註明不可以使用電子計算器時,使用電子計算器(不論是否為合格型號)

依試場規則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處理。

3

電腦化測驗僅能用滑鼠作答,自行使用鍵盤作答。

依試場規則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電腦化測驗使用禁止使用之周邊設備」處理。(情節重大者,扣除該科目全部分數。)

 

 

 

 

 

 

 

肆、扣5分(視情節輕重,最高得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

編號

發生情形

結果

1

坐錯座位因而誤用別人的試卷或試卡作答。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1款規定「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作答」處理。

2

裁割試卷(卡)。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2款規定「裁割試卷(卡)」處理。

3

以無水原子筆於試卷上劃格線,造成試卷裁割破損。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2款規定「裁割試卷(卡)」處理。

4

污損試卷(卡)。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3款規定「污損試卷(卡)」處理。

5

在試卷或試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不應有文字。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4款規定「在試卷()上書寫姓名、座號」處理。

6

在應試國文時在作文或公文內容中書寫姓名(例如國文公文的承辦人欄位內或機關長官署名)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4款規定「在試卷()上書寫姓名」處理。

7

座位標籤不慎黏貼於試卷上。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4款規定「在試卷()上書寫姓名」處理。

8

考試時用自己準備的紙張打草稿。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4款規定「自備稿紙書寫」處理。

9

考試前沒有把書籍、筆記、資料等文件收好,並放在抽屜或桌子或椅子或座位旁。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6款規定「書籍文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處理。

10

考試時,行動電話放在衣服口袋中隨身攜帶,放在抽屜或桌子或椅子或座位旁。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7款規定「考試中將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處理。

11

考試開始鈴響前在試卷或「建築設計」繪圖試卷上書寫文字或用鉛筆劃格線。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8款規定「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上書寫」處理。

12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還繼續劃記試卡或書寫試卷,而未停筆。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8款規定「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處理。

13

使用只有加減乘除、沒有記憶功能的陽春型計算器,但不是考選部公告核定的電子計算器品牌及型號。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9款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處理。並不得繼續使用。

 

伍、扣3分(視情節輕重,最高得扣除該科目成績5分)

編號

發生情形

結果

1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公文圈圈申論尺或非必要之物品,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

依試場規則第7條第1款規定「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處理。

2

考試時間結束前,把試題、答案寫在入場證上,經監場人員制止,仍強行帶離試場。

依試場規則第7條第5款規定「每節考試完畢前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處理。

 

陸、不得進場應試

編號

發生情形

結果

1

每天第一節考試:於考試開始15分鐘以後始抵達試場。

依試場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十五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處理。

2

每天第二節以後之節次:於考試開始3分鐘以後始抵達試場。

依試場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十五分鐘內,其餘各節三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十五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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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扣考(應考人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科成績不予計分)

編號

發生情形

結果

1

把小抄藏在身上或在附發之參考法條中夾帶標註法條條次或其他相關文字之紙張。

依試場規則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夾帶書籍文件」處理。

2

在桌子上、椅子、墊板、原子筆、橡皮擦、修正帶、尺 、手上、腿上或入場證上等刻寫小抄。

依試場規則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在桌椅、文具、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處理。

3

電腦化測驗時,因為題目不會寫,憤而破壞電腦設備。

依試場規則第4條第1項第9款規定「故意破壞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作答設備或系統功能」處理。

 

貳、不予計分

編號

發生情形

結果

1

混合式試題考試結束時誤將試卷或試卡夾在試題上攜出試場。

依試場規則第4條第2項就其未繳交之試卷(卡)不予計分。

2

非外國文科目,使用外國文作答。(外國文科目、專有名詞及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試場規則第10條規定,該作答部分不予評閱計分。


參、扣20

編號

發生情形

結果

1

考試開始45分鐘內或規定不得離場時間內,就繳交試卷或試卡,未經監場人員同意,強行離開試場。

依試場規則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處理。

2

考試試題註明不可以使用電子計算器時,使用電子計算器(不論是否為合格型號)

依試場規則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處理。

3

電腦化測驗僅能用滑鼠作答,自行使用鍵盤作答。

依試場規則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電腦化測驗使用禁止使用之周邊設備」處理。(情節重大者,扣除該科目全部分數。)

 

肆、扣5分(視情節輕重,最高得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

編號

發生情形

結果

1

坐錯座位因而誤用別人的試卷或試卡作答。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1款規定「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作答」處理。

2

裁割試卷(卡)。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2款規定「裁割試卷(卡)」處理。

3

以無水原子筆於試卷上劃格線,造成試卷裁割破損。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2款規定「裁割試卷(卡)」處理。

4

污損試卷(卡)。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3款規定「污損試卷(卡)」處理。

5

在試卷或試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不應有文字。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4款規定「在試卷()上書寫姓名、座號」處理。

6

在應試國文時在作文或公文內容中書寫姓名(例如國文公文的承辦人欄位內或機關長官署名)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4款規定「在試卷()上書寫姓名」處理。

7

座位標籤不慎黏貼於試卷上。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4款規定「在試卷()上書寫姓名」處理。

8

考試時用自己準備的紙張打草稿。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4款規定「自備稿紙書寫」處理。

9

考試前沒有把書籍、筆記、資料等文件收好,並放在抽屜或桌子或椅子或座位旁。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6款規定「書籍文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處理。

10

考試時,行動電話放在衣服口袋中隨身攜帶,放在抽屜或桌子或椅子或座位旁。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7款規定「考試中將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處理。

11

考試開始鈴響前在試卷或「建築設計」繪圖試卷上書寫文字或用鉛筆劃格線。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8款規定「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上書寫」處理。

12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還繼續劃記試卡或書寫試卷,而未停筆。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8款規定「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處理。

13

使用只有加減乘除、沒有記憶功能的陽春型計算器,但不是考選部公告核定的電子計算器品牌及型號。

依試場規則第6條第9款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處理。並不得繼續使用。

 

伍、扣3分(視情節輕重,最高得扣除該科目成績5分)

編號

發生情形

結果

1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公文圈圈申論尺或非必要之物品,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

依試場規則第7條第1款規定「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處理。

2

考試時間結束前,把試題、答案寫在入場證上,經監場人員制止,仍強行帶離試場。

依試場規則第7條第5款規定「每節考試完畢前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處理。

 

陸、不得進場應試

編號

發生情形

結果

1

每天第一節考試:於考試開始15分鐘以後始抵達試場。

依試場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十五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處理。

2

每天第二節以後之節次:於考試開始3分鐘以後始抵達試場。

依試場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十五分鐘內,其餘各節三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十五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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