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司法特考刑法時事國考題-借30萬還570萬,法官判不是重利

一、以下為時事新聞

〔記者吳政峰、項程鎮、張筱笛/綜合報導〕民法規定年息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廿,基隆市兩名男子放款利率達百分之兩萬一千六百,法官綜合相關要件後認為不涉重利罪,判無罪!

基隆市卅八歲陳姓女子,前年向林、馬兩男借卅萬元,廿七天後,連本帶利償還五百七十萬元,年息相當於百分之兩萬一千六百,遠高於法定上限百分之廿,檢察官依重利罪起訴,基隆地院法官認為原告不符合重利罪中「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任一要件,判兩男無罪,連帶駁回陳女民事求償,五百四十萬元利息錢也要不回來。

檢察官:法官應考量實情

陳女的母親得知判決,強調一定會上訴;一位檢察官感慨,法官判決「應考量真實情境」;資深法界人士建議陳女,刑事部分可上訴,另再提民事「確認債權利息不存在之訴」,民、刑事都有機會平反。

開店賣電腦的陳女向法官表示,前年十一月廿二日,從事房仲的姊姊亟需五萬元,陳女手邊沒有那麼多現金,於是簽一張十萬元的公司支票做擔保,向從事放款的林、馬借錢,但雙方未約定利息。

她先後共借卅萬元,期間雖償還了本金,但利滾利之後仍未能還清,且兩男多次親赴公司要錢,陳女擔心母親知道,遂將兩張一百萬元定存單,偷偷解約變現,甚至挪用公款,前後共交付支票十三張、總面額三百六十萬元,以及現金兩百一十萬元。

陳女說,事後有兩百五十萬元支票跳票,雙方約好補交現金,不料母親已報警,林、馬兩人現身,警方依重利罪逮捕送辦。

法官:不符重利罪3要件

法官認為,刑法重利罪的前提為,被害人須在「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情況下,交付「顯不相當之重利」,本案的年息的確高於坊間利率,但前述三個要件則不符。

法官解釋,陳女為了姊姊需要而借高利貸,並非自己有「急迫」需求;其次,陳女為何不直接將十萬元公司支票交給胞姊?足證陳女借貸並非出於「輕率」;第三,陳女有多張信用卡可預借現金,代表向銀行小額借貸「並非毫無經驗」。

綜合以上,法官認為,雙方借貸關係屬於「契約自由」,判被告無罪,仍可上訴;至於附帶的民事賠償,也因刑事無罪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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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考類似題目

考點分析:重利罪之判斷

題目:甲因累年積債難清,迭遭多人逼償,復告貸無門,且每月收入不足償付債務而陷於經濟困境,遂向乙借貸10萬元,約定每月利息8千元,並先預扣首月利息,實際交付甲9萬2千元。次月某日,再收取利息8千元。試問乙之刑事責任如何?(105司四)

以下為太平節錄參考太平筆記:題庫版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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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公式-解答如下

答:本題中,乙是否成立重利罪,關鍵在於收取之利息是否「顯不相當」,說明如下:

(一) 利息「顯不相當」之判斷標準:

1.甲說:利息是否顯不相當,應以金融機構間之利率為基準,一但逾越金融機構之利率,即可認定係顯不相當。

2.乙說:參考民法第205條,有定週年利率20%之限制,故應以此為基準認定是否顯不相當。

3.丙說:丙說:依民間習慣,年利率超過36%,即屬顯不相當。

4.本題中,乙與甲約定10萬元月息8千,其年利率已達96%,無論依上列何種基準,均屬顯不相當之重利。

 

(二)乙收取月息8千元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普通重利罪

1.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

2.構成要件該當:

(1)  客觀上,甲遭多人逼債並告貸無門,符合「乘他人急迫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且乙收取之利息,依上述標準屬顯不相當之重利。

(2)  主觀上,乙對於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具犯罪之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4.小結:乙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結論:乙成立普通重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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