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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罪責考點-同款機車停隔壁 他糊塗騎走沒犯意警不追究
一、時事新聞如下
「不小心騎錯了,好糗!」台中市章姓男子上月底前往西屯區買晚餐,未料離開時,因有一款同型同款的機車停放在一起,章一時不注意,加上該款機車較老舊,他鑰匙孔一插就騎走,未料該輛機車的蕭姓車主發現後報案,警方根據車牌通知章重返現場,章頻頻向蕭道歉,辯稱真的不知道自己騎錯車,警方因章無竊盜犯意,不辦章涉竊盜罪。
台中市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警員陳若甄、鍾承勳上月27日晚間6時許,蕭姓男子(46歲)報案,稱自己停放在西屯區工業區38路的機車遭竊,警方到場調查,蕭提供機車車號、車輛特徵,警方調查發現稍早有另1位騎乘同顏色同型號章姓男子(36歲)也前往該地買晚餐,研判應是離去時,誤騎蕭的機車,隨即聯絡章前來現場「換車」。
章到場發現自己的愛車還停在原位,嚇得目瞪口呆,並連連向蕭道歉,表示自己真的不是故意的,可能因為上班一整天累了,沒注意到騎回家的不是自己的機車。
警方表示,章的機車車齡不到10年,而蕭的機車則是超過15年的車齡,但外觀幾乎一模一樣,加上當時是夜間,的確容易產生誤認的狀況,章等於是「新車換舊車」,沒有竊盜的犯意,全案不偵辦竊盜罪。
二、國考類似題目
( D )1 甲於某家餐廳用餐後,離開時發現天降大雨,於是私取傘架中A所有之雨傘一把,打算稍後再將傘返還。有關甲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並不具備竊盜之故意 (B)甲之行為並非一竊取行為
(C)甲已有竊取行為,但僅屬未遂 (D)甲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
【解 析】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所謂「竊取」,係指行爲人客觀上破壞他人對於實體財物的持有支配關係,進而建立與該財物的持有支配關係(破壊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主觀上除了具備竊盜故意之外,由於刑法第320條第1項明文規定「意圖」之特殊主觀要件,屬意圖犯。本題中,甲打算稍後再將傘返還,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 B )2有關刑法學説上所謂之「使用竊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具備竊盜之故意。 (B)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
(C)欠缺竊取之行為。 (D)已有竊取行為,但僅屬未遂。
【解 析】使用竊盜:客觀上確實有一竊取行為無誤,但行為人自始卻並無佔為己有之意思,故欠缺了竊盜罪主觀要件的「不法所有之意圖」,自然無法以竊盜罪論處。
( D )3 甲於公園中散步,見一部相當新穎奇特之自行車,卻未見車主,無法商借。基於好奇心之驅使,遂將其牽來試騎。正當其讚嘆車子好騎之際,為車主當場逮到。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告而取之行為雖為偷,但因不見車主,無法商借,基於不得已情形而借騎,尚難有竊盜罪之成立。
(B)甲未得車主同意,擅自騎用他人自行車,不得謂無不法所有意圖,故仍有竊盜罪之該當。
(C)甲之行為稱為「使用竊盜」,仍為竊盜罪之類型,故應論以竊盜罪。
(D)甲之行為稱為「使用竊盜」,欠缺據為己有的所有意圖,故不成立竊盜罪。
【解 析】同上概念-使用竊盜。
考點分析: 加重竊盜、毀損;公式一既遂、公式八運用
題目:甲於夜間侵入乙住宅,竊取乙之音響,為搬運方便,見竊盜地點附近,有丙之自用小客車,遂以暫時借用之意思,毀壞車之門鎖, 發動該車載音響回家,旋將車加滿汽油後,駛回原處問:對甲應如何論罪?
(一)甲於夜間進入乙宅竊取音響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
1.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2.構成要件該當:甲「侵入乙住宅,竊取乙之音響」,可知甲違反所有人之意思,而破壞乙對該音響之持有並建立自己的持有支配,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符合主觀之要件。
3.小結:甲侵入乙宅行竊,符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事由,且甲無任何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暫用丙車後再駛回原處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1.構成要件不該當:
(1)客觀上,甲將丙自用小客車開走,違反丙之意思而破壞丙對該車之持有並建立自己之持有支配,符合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2)主觀上,甲既係以暫時借用之意而開走該車,且又於使用後將車開回原處,足證甲並不具有長期地排斥原所有權人對物之支配地位,不符合本罪之主觀構成要件。
2.小結:甲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另因已加滿油,不另討論對於汽油損失是否成立竊盜罪。
(三)甲毀壞乙車之門鎖,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1.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2.構成要件該當:甲毀壞丙車之門鎖,而致門鎖效用喪失,符合毀損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具毀損故意,符合本罪之主觀要件。
3.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四)結論:甲成立加重竊盜罪、毀損罪,犯意各別,應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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