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緒(法學大意)時事考題討論-刑事訴訟法-修正公布第311條條文
修法與時事,一直以來都是國考的重點。但要如何判斷出考點所在,這才是關鍵。
為讓考生們可以用「最少時間」一目暸然考試重點。節錄修法與時事配合最底下範例題目,讓考生快速進入狀況,掌握最新考題。
- 本次修法說明: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8071號令修正公布第311條條文
第311條(宣示判決之時期)
行獨任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星期內為之;行合議審判者,應於三星期內為之。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圖片來源參考S-link墊子六法全書
二、配合國考範例題目
( A )112以下有關刑事訴訟法之判決宣示及行合議審判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獨任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星期內為之,否則無效
(B)行獨任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應自證據調查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否則無效
(C)行合議審判者,應自證據調查結束之日應於三星期內為之,否則無效
(D)行合議審判者,應依辯論終結時所定期日為之,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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